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懷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 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間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減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