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8號原 告 謝清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110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減徵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因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而提起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而未據原告繳納。又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監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在案。因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程序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