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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1號原 告 盧沅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陳家偉律師(法扶)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陳錫樑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開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因認所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假釋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