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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20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20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陳錫樑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科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美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