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原 告 黃文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法定代理人 周輝煌訴訟代理人 黃琪雯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79條至第85條、第87條至第94條、第95條、第96條至第106條、第108條、第109條之1、第111條至第113條、第114條第1項及第115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0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提起訴訟,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向本院繳納2,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頁),核有溢繳1,000元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