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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黃超政訴訟代理人 鄭倩慧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辰業被 告 劉晉碩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 、第229 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原為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機步二營營部連下士無線電話務士,經原告辦理不適服現役退伍,原告依被告簽立「就學服役志願書」、「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項」、「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退伍賠償作業規定」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就讀陸軍專科學校及陸軍通信電子資訊訓練中心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共新臺幣(下同)75萬1,044元提起行政訴訟。核原告請求之金額在40萬元以上,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而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院職權查詢被告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依上揭法律說明,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