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黃超政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湧譁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原告未提出委任狀之正本,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