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陳建義訴訟代理人 彭湘茹被 告 林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8條所準用。又「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分別係在「花蓮縣吉安鄉」(見本院卷第31頁:戶籍查詢資料)。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應依前揭規定,以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