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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號

111年度救字第2號原 告 謝清彥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獄管理措施處分違法,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①「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②「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

二、經查:原告係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對被告提起申訴,因不服被告之決定後,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