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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黃超政代 理 人 陳樹鳳

鄭倩慧被 告 沈榮華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補陳:①被告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略)、②起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