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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交更一字第 1 號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112年7月4日辯論終結原 告 江達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訴訟代理人 朱月秀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字第81-T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111年6月10日以110年度交字第27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交上字第6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6日7時2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先沿臺東縣臺東市鐵花路東向西行駛,而後向左跨越雙黃線迴轉至鐵花路東向車道,行駛至車道之路面邊線外。嗣於鐵花路與廣東路交叉路口處欲起步自路面邊線外側向左轉彎之際,適有第三人唐銘遠所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同向行駛於系爭汽車之左後方,兩車在廣東路與鐵花路之交岔路口內發生碰撞(下稱系爭車禍)。經現場處理員警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檢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0.22mg/l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填擘東警交字第T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並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經檢察官於110年7月19日作成110年度偵字第1947號不起訴處分書後,員警又於110年9月9日作成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更正通知書(下稱系爭更正通知書),更正違規事實為「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經酒精呼氣檢測濃度酒測值達0.22mg/l,依公共危險移送」。原告不服舉發,曾提出書面陳述,復經舉發機關查復:違規事實明確,爰依規定裁罰。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規定,於110年10月18日以裁字第81-T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48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交字第27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交上字第6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二、原告主張:伊固於110年6月5日13時至15時於家中飲用啤酒,然於翌日7時感覺酒精退去後方駕車。系爭事故發生後,施行酒測過程中,因列表機故障,經過數次方列印成功,伊對測得數值當下表示異議並請求重測而未獲允准,不能排除是員警操作酒測機列印錯誤,以致列印到其他人之酒測值,酒精檢測過程是否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已有可疑。又伊駕駛系爭汽車,雖與訴外人唐銘遠駕駛系爭機車發生碰撞,惟無法證明唐銘遠因此受有傷害。退而言之,縱認伊有酒測值超標及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惟系爭事故之發生後,係伊主動報警,且伊已通過平衡、直線及同心圓測試,伊酒測值超標與系爭車禍之發生,亦無相當因果關係。原處分裁處3萬元罰鍰、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駕駛執照48個月,顯有裁量失當,爰依法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本件舉發員警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仍於有效期間內,施測時經詢問原告飲酒結束時間已逾15分鐘後方進行檢測,且採證過程全程錄影,原告呼氣至酒測器螢幕顯示「停止吹氣分析中」,嗣螢幕顯示測定值為0.22mg/l,經檢測成功且採證程序合法無違誤,合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標準,均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故原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2mg/l,該當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又本案係屬交通事故A2類(肇事受傷),即原告「起步未注意其他人車安全」為肇事原因,此有訴外人唐銘遠於110年6月6日調查筆錄所述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現場處理摘要可證,不因訴外人未就醫或未有請求賠償而異其認定,故原告系爭違規行為該當同條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規定,被告據以裁罰原告罰鍰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48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原處分,核無違誤,併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㈠原告主張其經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0.22mg/l」,是員警操

作系爭酒測器有誤所致,故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有無理由?㈡原告主張其未因酒測值超過標準而肇事致人受傷,故原處分

違法應予撤銷,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原處分、系爭更正通知書、系爭舉

發通知單、臺東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47號不起訴處分書、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110年9月10日高監東站字第1100184869號函暨附件、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0年9月3日信警交字第1100025105函暨附件(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實施酒測過程影像光碟)、臺東縣警察局110年11月2日東警交字第1100043485函暨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酒測值紀錄表、自首情形紀錄表、談話紀錄、現場事故照片及行車紀錄影像)等件在卷為憑(見原判決卷第39至43頁,本院卷第34至6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為本院判斷之基礎。

㈡原告吐氣酒精濃度之檢測值為0.22mg/l,並無錯誤:

⒈本院於112年5月3日勘驗員警密錄器光碟 檔案名稱:2021

_0606_073626_001.MOV,完整結果如附件(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節錄內容如下(【時:分:秒】):

【00:00:27-00:00:47】

警員:「開車前有喝酒嗎?」原告:「開車前沒有喝酒,那個是很久以前的事情」警員:「多久?」原告:「昨天下午的事情了」警員:「昨天下午喝多少?」原告:「喝多少?四、五瓶的啤酒吧。」【00:00:50-00:01:00】

警員:「來給你檢查一下,新的吹嘴」拆開吹嘴包裝將其裝於酒測儀上,並對原告實行酒測。

【00:01:01-00:01:06】

警員:「持續吹三到五秒鐘,(指吹氣)來再來再來再來」原告皆配合吹氣直至警員表示停(即酒測儀顯示「停止吹氣,分析中」時)。

【00:01:20-00:01:40】

原告:「有嗎?」警員:「超標。」原告:「超標!?」警員:「0.22,你這個算是要那個了啦」原告:「我還有吃檳榔那些的,阿不過我這已經是昨天下午的事情了欸」警員:「你超過0.15了餒」。

原告:「那我昨天下午的事情欸」【00:01:53】

酒測器顯示畫面數值為0.22。(截圖附卷)⒉依上開酒測過程,員警於攔檢現場對原告進行酒測,先詢

問原告飲酒時間為前一日下午,確認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隨即拆開吹嘴包裝,裝於酒測儀上,對原告實行酒測,測得酒測器顯示畫面數值為0.22(見本院卷第76頁)。又員警所採用之「呼氣酒精檢測器」(下稱系爭酒精檢測器),係經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於109年11月11日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為109年11月1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者(見本院卷第43頁檢定測合格證書影本),堪認系爭酒精檢測器之功能正常。準此,員警之採證程序合於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採證結果亦無違誤,應堪認定。

⒊至於原告主張因列表機故障,經過數次方列印成功,其對

測得數值當下表示異議並請求重測而未獲允准,不能排除是員警操作酒測機列印錯誤,以致列印到其他人之酒測值云云。然查,系爭酒精檢測器於原告呼氣後,酒測器顯示畫面數值即為0.22,足見原告之呼氣酒精濃度為0.22mg/l無誤,與列表機是否故障無涉,且如附件所示完整勘驗結果,均無未見當場有何「印表機故障,經過數次方列印成功,其對測得數值當下表示異議並請求重測而未獲允准」之情形,故原告所辯,顯屬無據。

⒋綜上,原告確有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

㈢原告在系爭違規時、地,確有肇事致人受傷之情形。經查:

⒈原判決於111年6月10日當庭勘驗光碟,檔案名稱「5921F」

(見原判決卷第112至117頁),依光碟時間之影像畫面(下同):

⑴01分22秒:鐵花路西向東(廣東路)路口(約在有志男裝社、鐵花路169號)號誌為閃光黃燈(亮)。

01分23秒:閃光黃燈(滅)。

01秒31秒:原告汽車從鐵花路東向西(約在大統汽車前方),向左跨越、迴轉雙實黃線,至鐵花路西向東之位置。

01分31秒:跨越黃實黃線,向左迴轉。

01分33秒:原告汽車跨越雙實黃線後,西向東向前方同向之交通號誌處直行。

01分38秒:原告汽車車頭朝鐵花路東向、馬路邊線外(約停在有志男裝社前,鐵花路169號。此時前方,鐵花路東側處(光復路口)交通號誌燈顯示為閃黃燈。⑵02分54秒起:原告汽車從鐵花路東向路面向左側起駛離開路邊,左轉往廣東路方向。

02分58秒處:原告汽車朝廣東路方向行駛。在廣東路與鐵花路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聲,原告車身震動。

03分00秒處:原告汽車03分00秒完全停止。

⒉按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

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第102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係在路邊起駛且欲左轉彎,依上開規定,其於起駛前本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車輛,且應禮讓行進中之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訴外人唐銘遠既已駕駛系爭機車自其左後方直行而來,即應予禮讓,竟仍違規起步左轉彎,致生系爭車禍,堪認為系爭車禍之肇事原因。

⒊原告固否認訴外人唐銘遠因系爭車禍而受傷乙節。然查,

訴外人唐銘遠於同日8時19分至46分許在臺東縣警察局製作調查筆錄時,即陳稱:「我有受傷。...右手及左腳瘀青擦傷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且原判決於111年6月10日當庭勘驗光碟(見原判決卷第117至118頁):

⑴檔案名稱「073626」,09分41秒:唐銘遠走路至員警欲進行酒測時,其走路形狀是時是一跛一跛的。

⑵檔案名稱「073627」光碟檔案00分57秒起:

員警:「拍一下你受傷的地方」唐銘遠(就坐在地上)。

員警:「你(係指唐銘遠)坐著沒關係」(係指:唐銘遠坐在地上,給員警拍攝腳受傷之處)01分02秒起:

員警為唐銘遠拍照。

訴外人唐銘遠陳述受傷之位置為右手及左腳,與上開勘驗畫面,唐銘遠於車禍後走路時之狀態為一跛一跛之畫面相符,且員警見狀亦隨即為唐銘遠拍攝腳受傷部位,足見唐銘遠確因系爭車禍而受有傷害。至於原告僅以卷內未見唐銘遠之驗傷單,即否認唐銘遠未受傷,該主張難認有理。

⒋綜上,原告在系爭違規時、地,確有駕駛系爭汽車起駛前

未注意應禮讓直行中之系爭機車優先通行,而造成系爭車禍,且致訴外人唐銘遠受有傷害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

㈣本件原告雖有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及肇

事致人受傷之情形。然依原告所陳:我當時準備轉彎有打方向燈,我已經左轉後,對方就從我的左後方保險桿撞上來。發生前有看到對方,他大概距離我100多公尺,他時速很快等語,有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且訴外人唐銘遠亦自陳:因雨勢過大將手抬起擋雨而沒看見前方自小客車,我看見對方時已距離1公尺等語(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與上開㈢⒈⑵勘驗行車紀錄器之影像:「02分54秒起:原告汽車從鐵花路東向路面向左側起駛離開路邊,左轉往廣東路方向。02分58秒處:原告汽車朝廣東路方向行駛。

在廣東路與鐵花路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聲,原告車身震動。」原告於2分54秒已起始左轉,經過4秒後於02分58秒處發生碰撞之情形相符,亦即原告已察覺車道上有直行之系爭機車,然不願禮讓仍違規左轉,而訴外人唐銘遠因將手抬起擋雨,未注意車前已左轉之系爭汽車而閃避不及,致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是依上開錄影光碟內容應難認定原告係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肇致系爭車禍之發生。又參以原告上開酒後駕車是否肇事之違規行為,因涉公共危險罪嫌,經舉發機關移請檢察官偵辦後,經檢察官認無不能安全駕駛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東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4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卷第38至40頁),且經本院調閱該偵查卷,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被告實施平衡測試時,被告無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多語、呆滯木僵或搖晃無法站立、泥醉等情形,復經員警對被告實施直線測試時,被告亦無步行時左右搖晃、腳步不穩、腳步離開測試之直線、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手腳顫抖、用手腳保持平衡之情形,且被告亦通過同心圓測試等情,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臺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47號偵查卷宗第21至22頁)。是以,本件原告雖有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肇事致人受傷之情形,但並無證據足資證明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與其酒後駕駛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㈤綜觀上開事證,本件尚無法認定原告酒駕行為是否有因而肇

事致人受傷之情事,被告以原告有酒駕之行為,及發生系爭車禍造成訴外人唐銘遠受傷之客觀事實,逕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一情,尚嫌速斷,難以憑採。是以,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發回前第二審裁判費75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更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件檔案名稱:2021_0606_073626_001.MOV【00:00:27-00:00:47】警員:「開車前有喝酒嗎?」原告:「開車前沒有喝酒,那個是很久以前的事情」警員:「多久?」原告:「昨天下午的事情了」警員:「昨天下午喝多少?」原告:「喝多少?四、五瓶的啤酒吧。」【00:00:50-00:01:00】警員:「來給你檢查一下,新的吹嘴」拆開吹嘴包裝將其裝於酒測儀上,並對原告實行酒測。

【00:01:01-00:01:06】警員:「持續吹三到五秒鐘,(指吹氣)來再來再來再來」原告皆配合吹氣直至警員表示停(即酒測儀顯示「停止吹氣,分析中」時)。

【00:01:20-00:01:40】原告:「有嗎?」警員:「超標。」原告:「超標!?」警員:「0.22,你這個算是要那個了啦」原告:「我還有吃檳榔那些的,阿不過我這已經是昨天下午的事情了欸」警員:「你超過0.15了餒」。

原告:「那我昨天下午的事情欸」【00:01:53】酒測器顯示畫面數值為0.22。(截圖附卷)【00:01:42-00:02:27】警員將未開封的新吹嘴交給原告原告:「那我現在是不是可以要求去醫院做那個」警員:「你有受傷嗎,你有受傷可以先去醫院啊。」原告:「我沒有受傷。」警甲:「你沒有受傷,那沒有辦法喔。」原告:「那你們這個只有測一次的,那你們這個密錄器給我照一下」。

警員:「密錄器有開著,阿0.22確實就已經超過0.15了」原告:「我是昨天下午喝的,我現在今天晚上才要載客人出門,怎麼可能又0.22了」警員:「這個跟檳榔沒有關係,如果對這個有意見的話,沒關係啊,那個」。

原告:「你看我又這樣子一次了」【00:02:28-00:02:45】警員:「先生我先跟你留個資料」原告:「沒關係你留你留,我又一次這樣子被你們這樣子玩了」警員:「你的名字?」原告:「江達」。

警員:「來,如果你有任何意見的話,我們這邊都有合格證書,機器是沒有問題的」原告:「我知道我知道,上次那個也跟我講過了」員警登記原告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出生年月日【00:03:11-00:03:18】警員:「這位是客人嗎?」(指站在原告身旁的女士)原告:「對,我是要載她回來」站在原告身旁的女士:「他今天載我回來,結果他轉彎他就直接撞他了。」原告:「他就直接撞我了。」【00:03:22-00:03:43】警員:「來,你這個到時候,你幫我簽名」原告:「來,我看,你們酒測又多少了」警員:「0.22來這邊簽名」原告:「0.22是怎麼樣的情形?」警員:「你現在一樣要送」原告:「就函送,就酒駕?」警員:「就之後我們會以酒駕去送,可是會怎麼認定,會怎麼判,不是我們去看的」【00:03:44-00:03:55】原告:「啊我有什麼可以反駁的」警員:「有數值我們都要送,就算你今天是0.01」原告:「我知道,我是說我當下有什麼可以反駁的嗎,例如說我沒有喝酒阿。」警員:「沒有,因為你這個測出來就是有,是依數值,超過就是超過」【00:04:00-00:04:41】站在原告身旁的女士:「也沒有辦法要求重測?」警員:「沒有辦法,已經測了」警員:「如果說你覺得有問題,你後續開庭的時候你可以去跟檢察官說,我那是前一天喝的,阿可能我代謝怎麼樣怎麼樣,阿因為我們這邊有數值,我們測出來就是有數值」原告:「那我現在沒有辦法說強求什麼東西,要什麼要求就對了」警員:「因為我們機器測出來了,機器都給你看過了,是合格的,都有合格證書,我們這個1000次就會拿去...」原告:「這個你要我簽名」警員:「你不要簽可以拒簽啊」原告:「拒簽你們是不是也可以開拒酒測」警員:「沒有啊,你已經測了,你沒有拒測,你如果不簽的話你拒簽,註明理由」【00:04:41-00:05:41】警員:「你註明理由認為你沒有怎樣,你不想簽嘛,你有什麼理由你就寫下去」原告:「我有什麼理由我可以自己寫,因為什麼理由我拒簽」警員:「做筆錄的時候你也可以講,我可以先幫你做筆錄」警員:「這個給你簽名只是跟你說你現在測出來0.22,這個是你測的,你吹的,我只是跟你說明,你要拒簽也可以,你測了,沒有拒測的問題,你簽名只是代表是你吹的,吹出來0.22,你不簽也沒關係,跟你說一下而已」原告:「那我還是簽啦,因為你們測出來了,這個我可以在你們等一下筆錄的時候,我可以那個」警員:「筆錄上面可以講」【00:05:51-00:06:12】現場兩位員警在旁討論中(他超過0.15這個應該是要現行嗎?還是要做那個平衡測試?好像就直接現行?)【00:06:13-00:06:35】原告:「我直接寫我的需求就好了嗎?」警員:「這個是給你簽名的單子,你如果有問題是筆錄中陳述」警員:「你如果真的不想簽,不強求你,你註明原因、註明理由,然後你寫拒簽」【00:06:36-00:08:28】警員:「你先寫拒簽」原告:「拒?怎麼寫?」警員:「拒絕的拒,一個手,然後這樣(用手筆劃)...」警員:「好,沒關係我幫你寫」原告:「好,你幫我寫沒有關係」警員:「好,那你理由是什麼?」原告:「是昨天下午,我是6月5號下午一點多喝的,到差不多三點那裡,我喝了大概五瓶的啤酒。到現在這個時間我都沒有喝」原告:「你懂我講的嗎?從那時候五點到現在都沒有喝,結果酒測一樣,我沒有辦法接受這個,因為我已經碰過一次了」警員:「這個可能新陳代謝的問題」原告:「就是這樣才害到我,我前幾天才測過一次而已」警員:「你不想簽名就是因為覺得你的代謝問題所以才會有數值」原告:「對啊」站在原告身旁的女士:「麻煩寫一下代謝問題」原告:「還有吃檳榔的習慣」警員:「檳榔不會有酒測」原告:「我那次沒有喝酒,就0.02」警員:「我測過很多吃檳榔的,還有當下在吃的,測出來也沒有酒精值」原告:「我真的有夠倒楣的。好啦,沒有關係啦,你看怎麼寫啦,只是我的訴求而已」【00:08:38-00:08:48】(員警代填拒簽理由,並讓原告確認)警員:「喝五瓶啤酒嘛?」原告:「嘿」警員:「我這樣寫,你確認一下」(遞給原告測定表)【00:08:52-00:09:14】現場兩位員警在旁討論中(0.25以上就是現行,如果沒有0.25的話要做平衡測試,通過的話當然函送,沒過的話就是移送)【00:09:16-00:09:31】警員:「有看到嗎?這邊拒簽,因為6月5號下午一點許,喝五瓶啤酒」(與原告確認測定表拒簽理由)原告:「對啊。好,可以,謝謝你們」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