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8號原 告 陳信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F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陳錫樑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該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1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予以補繳。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