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 表 人 翁永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前述裁定已於112年5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結果,聲請人迄未繳納前述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