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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聯合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動基準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