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被 告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代 表 人 王蘭福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原處分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收領後拒絕簽名,有法務部○○○○○○○簡復表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