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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停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周輝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前述裁定已於112年5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結果,聲請人迄未繳納前述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