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相 對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翁永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之本件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前述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收領後拒絕簽名,有法務部○○○○○○○簡復表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聲請人迄未繳納前述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