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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政衡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再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公共危險罪,係指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為構成要件,換言之,其犯罪之主體,必須限於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始能成立,且其違背建築術成規之行為,亦必須有犯罪之故意為前提,又所謂致生公共危險,須其危險發生之原因,係由於營造或拆卸時違背建築術成規所致者,亦即,決定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必須基於經驗法則,而為一般的、類型的判斷,才屬正當,因此,實行行為與法益侵害或危險之構成要件結果間,須具有一定之因果關係,始能論以既遂罪責。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公共危險罪,除行為人須具有建築物之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身分外,並須因行為人故意違背建築術成規,且在客觀上業已發生具體之公共危險,始能成立。

三、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涉犯公共危險之罪嫌,無非以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東縣辦事處之鑑定報告,認為建築物基礎經開挖後,未依圖施工,一樓柱結構有錯開現象,一樓右側立面中間結構柱與室內隔間牆部分未與樑柱系統搭接,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等情為論據。惟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右揭公共危險之犯行,辯稱:伊有按圖施工,是告訴人及其父親請地理師看風水後而要求伊移動柱子之位置,但伊將柱子內之鋼筋加到十二支做為補強,且告訴人自行雇工將柱子挖開並截斷地樑鋼筋,造成較多之缺失後,始單方面聲請鑑定,亦無會同伊到場等語。

四、經查,(一)依鑑定程序,鑑定建築物安全與否,必須先行查看標的物現場,作現況調查(初勘),俟正式會勘時,必須通知所有關係人到場說明,以了解實際情形及作業方針(復勘),以便能作出公正之鑑定報告。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名,無非係以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東縣辦事處鑑定後所做之鑑定報告書為據;然依卷附之鑑定報告書所示,上開鑑定報告係由告訴人委託所為之鑑定,於鑑定當時並未通知被告到場表示意見,其如何取樣、當初開挖之現狀為何、究為被告施工之結果或係告訴人自行雇人施工之結果?尚未可知,致被告對於鑑定程序及鑑定結果無從建議及表示意見,況此為被告所爭執並為本案之關鍵點,其未經告知被告及其他相關人,即自行送請鑑定,且於鑑定當時並無會同被告及其他關係人到場,從會勘紀錄表上會勘人員均僅有建築師林坤層之簽名可知,與一般建築糾紛之鑑定情形大相逕庭,亦與鑑定業務作業程序辦法有違,其鑑定程序不無可議之處,是否能逕憑為認定上開建物安全與否及危險性是被告施工所造成之證據,已有疑義。(二)再告訴人雖於偵審中提出多張屋損照片,堅稱房屋損害嚴重、結構錯置,已達不堪居住之情狀,惟系爭房屋是否已生具體公共危險,事涉專業知識之判斷,上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人林坤層亦僅於偵查中證稱:「是否安全應由設計建築師去認定」,並未表示系爭房屋已達致生公共危險,必須立即拆除,而就是否安全乙節,告訴人亦明知尚須經進一步之鑑定始能判斷,惟所需費用太高,故迄未鑑定(見本院九十年九月五日審理筆錄);又系爭房屋之使用執照業已核發,為告訴人所是認在卷,亦證系爭房屋並無致生公共危險之虞,再實際上系爭房屋並未發生具體之危害結果,縱該施工品質不良有多處瑕疵,除應依循民事途徑求償外,尚與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公共危險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三)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行為人係故意違背建築術成規為前提,本件公訴意旨並未積極舉證被告有何故意違背建築術成規之犯行,是尚難僅因當初被告施工不良即推論被告有違背建築術成規之故意。

五、綜上所述,系爭房屋是否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自難僅以上開鑑定報告書執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應認本件積極證據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如公訴人所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陳兆翔法 官 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0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