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O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脫逃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月十四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一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