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遺棄等罪,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在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4981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淑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