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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重傷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重傷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以法89矯字第00203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簡 慧 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美 琴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 日

裁判日期:200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