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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甲○○因等遺棄屍體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