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起訴書有關公共危險部分另為有罪判決)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告訴撤銷同意書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廖建彥法 官 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