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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6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十八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勝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