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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7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