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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7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預備殺人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勝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