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法 官 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