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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盜匪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正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