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十八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一法矯字第0九一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四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