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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各延長羈押二月,嗣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在案,茲因判決後於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俊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裁判日期:200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