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其中被告丙○○於假釋中再犯罪,認有逃亡之虞,均並有羈押之必要,皆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卉聆法 官 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