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準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因準強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法 官 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正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