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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