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怡玲法 官 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淑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