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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怡玲法 官 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淑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