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電信法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源坤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