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5年度感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感訓處分之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後,連續三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感裁字第二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感裁執字第九號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茲該處分已執行逾一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連續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三、本院審核卷附本院治安法庭上開裁定、治安法庭執行書、臺東縣流氓資料調查表、法務部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矯字第0九五00四三五四九號函、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九十五年十一月份受感訓處分人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審查會會議紀錄節本、同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各一紙,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建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