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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5 年東簡字第 3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東簡字第3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連續販賣偽農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知本供應中心」主任,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偽農藥,不得販賣,且不得擅自販賣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偽農藥及未經同意使用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3月間起,先後販賣如附表1所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及加工之偽農藥,其中品名「阿特菌」之偽農藥,乙○○明知貼有未經商標權人優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品公司)同意使用商標圖樣「阿特菌」之商品,仍對外販售。嗣於94年12月14日下午4時5分許,為警持票搜索查扣如附表1所示之偽農藥及乙○○所有供販賣偽農藥所用如附表2所示之物品。案經優品公司訴由臺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偽農藥、農藥檢查及公告禁用藥品資料1本、公司負責人聯絡表1張、掛號函件執據8張、支票簿1本、收款單1張、價碼表1張、農友交易簿5本可憑,另有出貨傳票影本1紙、國際技術社出具書面資料1份、照片20幀、客戶資料卡、交易歷史表、交易傳票紀錄、支票及農藥編碼表附卷可按。又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農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試驗結果,均含農藥有效成份,此有該所95年3月9日藥試化字第0952501968號函附之農藥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並有農藥許可證及商標註冊證(阿特菌)影本附卷可參,其係仿冒商標偽農藥之一節屬實,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94年2月2日公布,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刪除刑法第56條,並修正第2條、第41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至於沒收等從刑,應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先後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偽農藥之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按農藥管理法所稱之「偽農藥」,係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及所含有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該法第6條第1款、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乙○○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之,及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偽農藥之行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及商標法第82條之罪。被告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多次販賣偽農藥及販賣仿冒他人商標之偽農藥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販售仿冒商標之偽農藥之行為觸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與商標法第82條之罪,同時侵害國家農藥管理生產安全及優品公司之商標權,係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販賣偽農藥罪論處,公訴意旨認上述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尚有誤會。

五、爰審酌被告從事農藥販售業務,竟販售偽農藥,並使用仿冒他人商標損害合法廠商及農民之權益,惟其並無前科,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自始坦承犯行,足見被告之悔意,本院於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另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 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按從刑,係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問題;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是倘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因沒收部分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從刑自應依主刑適用之法律一體適用,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查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增列「因犯罪所生之物」得宣告沒收,並將該條第2、3項原「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法條文字已有修正。則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本案有關被告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偽農藥犯行與主刑有關之連續犯,既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則與本次犯行有關從刑之沒收規定,自亦應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從屬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8條之規定。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查獲之偽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沒收之,經查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物品,係依農藥管理法查獲之偽農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希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附錄條文:

農藥管理法第45條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 25000 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品 名│數量 │所 含 有 效 成 分 ││號│ │ │ │├─┼────┼───┼───────────────┤│1 │FOR TEST│103瓶 │①三泰芬 (triadimefon)20.5%及 ││ │ │ │邁克尼(myclobutanil)5.25%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2 │鏈黴細菌│103瓶 │①鏈黴素 ││ │寧12.5%│ │(streptomycin sesquisulfate) ││ │ │ │13.6%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3 │愛農開根│112包 │①對硝基酚 ││ │素(包)│ │(p-nitrophenol)0.227%、鄰硝基 ││ │ │ │酚 (o-nitrophenol)0.061%、2,4-││ │ │ │二硝基酚(2,4-dinitrophenol) ││ │ │ │<0.008%及2-甲氧基-5-硝基酚 ││ │ │ │(2-methoxy-5-nitrophenol)< ││ │ │ │0.017%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4 │稱到底 │25包 │①亞滅培(acetamiprid)17.6%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5 │薊馬王 │18包 │①益達胺 (imidacloprid)8.39%及││ │ │ │亞滅培 (acetamiprid)7.52%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6 │露役精 │59包 │①達滅芬(dimethomorph)47.5%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7 │未具名(│56包 │①滅達樂(metalaxyl)25.1% ││ │外觀係紫│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 │紅色粉末│ │ ││ │) │ │ │├─┼────┼───┼───────────────┤│8 │撲克拉錳│112包 │①撲克拉錳 (prochlorate ││ │50%可濕 │ │manganese)46.7% ││ │性粉劑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9 │百除菌 │7包 │①葉枯唑(bismerthiazol)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 │ │ │③我國未登記使用 │├─┼────┼───┼───────────────┤│10│THE │12包 │①賽滅寧 (cypermethrin)9.81%及││ │KILLER │ │二氯松 (dichlorvos)0.939% ││ │FOR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1│勃激素(│30包 │①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 ││ │銀色包裝│ │15.6%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2│勃激素(│68包 │①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 ││ │無標籤)│ │9.84%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3│阿特菌 │9瓶 │①脫克松 ││ │ │ │(tolclofos-methyl)16.8% ││ │ │ │②二甲基甲醯胺( ││ │ │ │N,N-dimethylformamide)60.5% ││ │ │ │③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4│掃落地 │5瓶 │①益達胺 (imidacloprid)9.97%及││ │ │ │亞滅培 (acetamiprid)9.72% ││ │ │ │②二甲基甲醯胺( ││ │ │ │N,N-dimethylformamide)74.1% ││ │ │ │③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5│尚勇 │9瓶 │①阿巴汀(avermectins)2.63%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6│三泰芬 │3包 │①三泰芬(triadimefon)25.0%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7│牛筋草 │9瓶 │①快伏草 ││ │ │ │(quizalofop-ethyl)8.22%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8│總管 │1瓶 │①分瑞莫(fenarimol)12.1%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19│愛農開根│15瓶 │①對硝基酚 ││ │素(瓶)│ │(p-nitrophenol)0.271%、鄰硝基 ││ │ │ │酚 (o-nitrophenol)0.030%、2,4-││ │ │ │二硝基酚(2,4-dinitrophenol) ││ │ │ │<0.012%及2-甲氧基-5-硝基酚 ││ │ │ │(2-methoxy-5-nitrophenol)< ││ │ │ │0.021%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 │└─┴────┴───┴───────────────┘附表2:

┌──┬────────────────┬──────┐│編號│名 稱│數 量│├──┼────────────────┼──────┤│ 1 │農藥檢查及公告禁用藥品資料 │1本 │├──┼────────────────┼──────┤│ 2 │公司負責人聯絡表 │1張 │├──┼────────────────┼──────┤│ 3 │收款單 │1張 │├──┼────────────────┼──────┤│ 4 │價碼表 │1張 │├──┼────────────────┼──────┤│ 5 │農友交易簿 │5本 │└──┴────────────────┴──────┘

裁判日期:200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