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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4月6日以法矯字第095001053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7月9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0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