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2 月及3年7月3 日確定後,合併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6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20692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月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