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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94年6月6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已逾一年,且累進處遇於95年9月進入第一等後,自95年9月起,連續3個月,考核積分各為32點1分、32點7分、33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受感訓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予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並檢具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書、裁定書、台東縣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96年1月23日法矯字第0960001670號函、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會議紀錄節本、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為證,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處分,准許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鄉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0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