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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8號異 議 人即 受刑人 甲○○上列異議人因恐嚇等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6年度執更助字第69號)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毒品、偽造文書案件,自民國93年1月30日起受94年度執更字第422號之執行,在累進處遇已達 1級後,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異議人應受感訓處分,並於94年 8月11日入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嗣於96年 9月14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感聲字第11號裁定免除感訓處分之執行,並入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接續先前毒品、偽造文書及恐嚇罪之執行,惟異議人前開案件既已合併執行,96年度執更助字第69號執行指揮書之刑期起算日期依法應為93年 1月30日,其竟未依上開起算日期為準,而誤以96年 9月14日為刑期起算日期,影響異議人之累進處遇分數及陳報假釋之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之規定,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定有明文。查異議人前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1年度易字第4239號、92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1年6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3年度執字2479號及93年度執字第 220號執行,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3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執更字第 422號換發指揮書接續執行,另異議人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強制工作3年,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異議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強制工作 3年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更助字第69號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 308號裁定正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更助字第69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足認本院並非異議人所據以聲明異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更助字第69號執行指揮書之裁判法院,是異議人之異議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希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7-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