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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5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懲治盜匪等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84年11月28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茜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