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巳○○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陳信伍律師被 告 申○○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被 告 酉○○
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己○○上列13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巳○○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如附表一編號1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拾叁罪(如附表一編號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禠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共拾叁罪(如附表一編號31、33、34、63、72、73、76至
78、83至85、88所示),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伍仟伍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申○○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如附表一編號1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拾叁罪(如附表一編號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禠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共拾叁罪(如附表一編號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伍仟伍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酉○○、丁○○、子○○、寅○○○、卯○○、丑○○、戊○○、未○○、辛○○、己○○、乙○○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如附表一編號1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均免刑。
戊○○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叁罪(如附表一編號31、33、34所示),均免刑。
寅○○○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免刑。
卯○○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貳罪(如附表一編號72、73所示),均免刑。
辰○○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如附表一編號76所示),免刑。
午○○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貳罪(如附表一編號77、78所示),均免刑。
未○○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如附表一編號83所示),免刑。
酉○○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叁罪(如附表一編號84、85、88所示),均免刑。
巳○○、申○○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巳○○自民國82年7月間起至96年8月15日止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下稱臺東區農改場)場長,負責指揮督導該場試驗研究及農業推廣等業務。申○○則自81年間起至96年3月間止,擔任該場研究員兼任斑鳩分場主任,負責果樹栽培之研究,其2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巳○○明知臺東區農改場勞務採購外包之工資僅能支付給實際從事勞務之人員及向農民租地試驗之租金補償費亦僅能支付與出租農地供試驗之農民,竟自92年起,與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如附表一編號1至30、32、35至62、64至7
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載;下均同)及先後基於上開犯意(如附表一編號31、33、34、63、
72、73、76至78、83至85、88所載;下均同),指示申○○以勞務採購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作為對外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贈送之費用,以攏絡上級長官及親友,並交付送禮名單與申○○,由申○○負責寄送。申○○於接受巳○○之指示後:
(一)陸續與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及乙○○等人共同基於前揭意圖與故意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先後之犯意聯絡,請酉○○等人配合向臺東區農改場詐領虛偽勞務採購外包之工資,申○○明知酉○○等人實際上未至臺東區農改場斑鳩分場工作,竟與巳○○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不實之工作項目、承攬人、工作人員,偽填於勞務外包請示單、承攬廠商基本資料表、承攬人工作人員資料表及驗收意見表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繼而基於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申○○持上開公文書,提出於臺東區農改場承辦單位(總務室、會計室、秘書等)而行使上開公文書,向臺東區農改場詐稱確有前述勞務採購外包工資之費用支出,足生損害於臺東區農改場對於經費核用之正確性,並使臺東區農改場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依其等所請,憑以製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粘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而在上開公文書黏貼由申○○經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授權填寫、用印之勞務採購外包工資領據,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勞務外包工資給付與酉○○等人,再由酉○○等人直接將現金交付與申○○,或暫由酉○○等人保管工資,嗣申○○向酉○○等人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時抵扣買賣價金,合計詐取款項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二)又申○○先後與己○○、子○○及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請己○○、子○○及戊○○配合向臺東區農改場詐領租金補償費,復依據巳○○之指示,為不知情之楊木林及陳俊任(起訴書誤載為「林仁華」)向臺東區農改場詐領租金補償費,申○○明知自己無意在己○○、子○○、戊○○、楊木林、陳俊任之果園內為確實之試驗,竟與巳○○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將不實之試驗名稱、試驗地點、試驗期間,偽填於合約書簽約請示單、合約書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繼而基於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申○○持上開公文書,提出於臺東區農改場承辦單位(會計室)而行使上開公文書,向臺東區農改場詐稱確有前述試驗計劃租金補償之費用支出,足生損害於臺東區農改場對於經費核用之正確性,並使臺東區農改場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依其等所請,憑以製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粘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而在上開公文書黏貼由申○○經己○○、子○○、戊○○、楊木林、陳俊任授權填寫、用印之租金補償領款收據,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租金補償費給付與己○○等人,己○○、子○○及戊○○直接交付現金與申○○或待申○○購買釋迦時抵扣價金,楊木林及陳俊任則未再將上開款項交付給申○○,合計詐取款項20萬元。
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下稱東調站)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巳○○之辯護人為被告巳○○辯護稱: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於警詢(指東調站;下均同)、偵訊中之陳述,均為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等語。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定。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所謂「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證人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有若干前後不一之情形(對部分事實已不復記憶,對諸多細節描述之詳盡程度互見),該等事項亦牽涉本件犯罪事實是否成立之認定,且其等於警詢時,亦查無不法方式取供之情事,揆之上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復已明文。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本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就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供前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並無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另被告巳○○之辯護人為被告巳○○辯護稱:本件證人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於偵訊時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未經被告巳○○及其辯護人詰問,應無證據能力等語。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就刑事審判上之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釋字第396號、第482號解釋參照)。刑事被告對證人有詰問之權,即屬該等權利之一。早於17年7月28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24年1月1日修正公布同法第273條即已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聲請審判長或直接詰問之。(第1項)如證人、鑑定人係聲請傳喚者,先由該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覆問。但覆問以關於因他造詰問所發見之事項為限。(第2項)」,嗣後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仍為相同之規定,92年2月6日修正及增定同法第166條至第167條之7,進而為更周詳之規定。刑事被告享有此項權利,不論於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國家,其刑事審判制度,不論係採當事人進行模式或職權進行模式,皆有規定(如美國憲法增補條款第6條、日本憲法第37條第2項、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西元1950年11月4日簽署、0000年0月0日生效之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第6條第3項第4款及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0000年0月00日生效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5款,亦均規定:凡受刑事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在我國憲法上,不但為第16條之訴訟基本權所保障,且屬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對人民身體自由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種權利(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依上述說明,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既係訴訟上之防禦權,又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此等憲法上權利之制度性保障,有助於公平審判(釋字第442號、第482號、第512號解釋參照)及發見真實之實現,以達成刑事訴訟之目的。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含其他具證人適格之人)於審判中,應依人證之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至於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參照),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踐行詰問程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綜觀上開解釋理由書意旨,被告對質詰問權,應僅限於被告接受法院審判時,方受憲法保障,被告在警詢及檢察官行偵查作為時,並無對質詰問權保障之問題,此可由92年2月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關於證人詰問規定均僅限於審判程序亦可得此結論,倘要求證人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程序時,亦須接受被告之對質詰問,方得賦予證據能力,此不啻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有違。本件證人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於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時,業經檢察官充分告知作證之義務與效果,並完成具結之程序,且係知悉就檢察官所詢問之問題而為陳述,又偵查筆錄記載亦屬完整,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辯護意旨稱證人在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未經被告巳○○及其辯護人詰問,因此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認,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除上開被告巳○○之辯護人所爭執之證據已如前述外,被告巳○○、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據資料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巳○○部分:
(一)訊據被告巳○○矢口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辯稱:臺東區農業改良場是做農業推廣,伊相當重視釋迦推廣作業,當時有請申○○做釋迦的品嚐分析,農改場有土地,伊就指示申○○去做,農改場有足夠的材料,但是沒有事先指示,也沒有犯意,沒有指示申○○去串通什麼事情,且這些農民伊到今日才認識他們,如何串通勾結他們,伊只認識丁○○、辰○○兩人,其餘農民伊一概都不認識,也沒有必要去做非法手段去達成推廣的目的云云。被告巳○○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人稱:關於巳○○與申○○有關勞務採購外包工資、租金補償費部分,有關勞務採購外包工資,看卷內黏貼憑證用紙上面,農民領款收據,場長部分核章是以「乙章」並非巳○○場長本身自己用印,有關租金補償費契約部分,場長用章是「甲章」這部分是由秘書或副場長代行,就被告巳○○而言,他並不認識這些農民,也不是親自用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巳○○與申○○及其他農民有犯意聯絡及犯罪事實部分舉證尚有不足云云。
(二)經查:
1、被告巳○○對於被告申○○自92年起,以勞務採購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作為對外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贈送之費用,由申○○負責寄送,而陸續與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及乙○○等人配合向臺東區農改場詐領虛偽勞務採購外包之工資,申○○明知酉○○等人實際上未至臺東區農改場斑鳩分場工作,竟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不實之工作項目、承攬人、工作人員,偽填於勞務外包請示單、承攬廠商基本資料表、承攬人工作人員資料表及驗收意見表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繼而提出於臺東區農改場承辦單位(總務室、會計室、秘書等)而行使上開公文書,向臺東區農改場詐稱確有前述勞務採購外包工資之費用支出,使臺東區農改場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依其等所請,憑以製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粘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而在上開公文書黏貼由申○○經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授權填寫、用印之勞務採購外包工資領據,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工資給付與酉○○等人,再由酉○○等人直接將現金交付與申○○,或暫由酉○○等人保管工資,嗣申○○向酉○○等人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時抵扣買賣價金,合計詐得0000000元等事實,並不爭執,核與證人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勞務外包請示單、承攬廠商基本資料表、承攬人工作人員資料表、驗收意見表、勞務採購外包領款收據(均影本;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80號證物卷宗〈下稱偵字卷〉編號2至5,共4宗)、被告巳○○交付被告申○○之送禮名單及運送水果禮盒之宅配收據(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00號卷〈下稱他字卷〉3第5-17、23-46頁)、被告酉○○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影本(見他字卷1第106-122頁)、被告子○○之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存摺影本(見他字卷1第183-191頁)、被告辛○○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存摺影本(見他字卷2第222-224頁)等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又被告巳○○對於被告申○○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將不實之試驗名稱、試驗地點、試驗期間,偽填於合約書簽約請示單、合約書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繼而提出於臺東區農改場承辦單位(會計室),向臺東區農改場詐稱確有前述試驗計劃租金補償之費用支出,使臺東區農改場之相關承辦人員進而依其所請,憑以製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粘貼憑證用紙」,而在上開公文書黏貼由申○○經己○○、子○○、戊○○、楊木林、陳俊任授權填寫、用印之租金補償領款收據,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租金補償費給付與己○○等人,己○○、子○○及戊○○直接交付現金與申○○或待申○○購買釋迦時抵扣價金,楊木林及陳俊任則未再將上開款項交付給申○○等情,亦不爭執,核與證人申○○、己○○、子○○、戊○○、楊木林、陳俊任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農地簽約請示單、合約書、領款收據等在卷為憑(均影本;見偵字卷編號6),此部分事實,復堪認定信實。
2、本件被告巳○○部分須審究者為,其就被告申○○所為上開行為,是否與之有犯意之聯絡之行為之分擔:被告申○○以勞務採購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作為對外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贈送之費用,以攏絡上級長官及親友,並由巳○○交付送禮名單與申○○,由申○○負責寄送,乃基於巳○○之指示等情,業據被告申○○於歷次程序中證述甚詳(見他字卷1第75、78頁;他字卷2第3-5頁;他字卷3第2-4頁;本院卷一第213-226頁),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佐、互核相符。被告巳○○固以前詞為辯,並稱:伊請申○○致贈友人或長官的釋迦等果品,是請申○○自己處理,伊不太清楚果品來源,伊在每年春節或中秋節將屆時,都會交代斑鳩分場主任申○○,請他準備釋迦或鳳梨釋迦供長官或友人品評,致贈果品的名單都是伊在事前開具,並詳列受贈人的機關、職級、住址及數量,以親交或以電子郵件方式交給申○○處理,申○○再依名單及寄送數量寄送釋迦、鳳梨釋迦等果品,伊都是請申○○以宅配方式寄送出去,伊沒有給過申○○購買釋迦、鳳梨釋迦的錢,只是開名單給他,他自己有業務經費,應該是由業務費上面支出云云(見他字卷3第55-57頁),又稱:臺東區農改場在外面做的試驗,釋迦收穫的東西是可以拿回來的,伊不知道申○○在所有的合約書上面都是他寫、蓋章的,他應該知道,合約書上面第4條有約定農民應該提供相當數量的試驗產品,換句話說就是全部可以拿回來;臺東區農改場有種植釋迦1甲地,1公頃應該會收穫14929公斤的釋迦,這樣的量就足以做推廣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26頁)。惟查,被告申○○自92年起至95年止,即以虛報勞務外包工資、租金補償費之方式,向被告酉○○等人用抵扣或現金交付方式購買釋迦果品,其所涉期間、虛報之公款、購買果品費用額度,均非可小覷,被告巳○○先泛稱不知果品來源為何,又稱申○○係以業務費支出購買果品,嗣又稱臺東區農改場自產之釋迦已足用以推廣云云,所辯內容,已見不一,令人起疑。又臺東區農改場自92年至95年間,於預算中並未編列業務費用供購買禮品之用乙節,有該場97年6月2日農東改人字第0973202097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5頁),而該場於92至95年間有試驗園生產釋迦,地點位於臺東縣卑南鄉美濃村斑鳩17號之臺東區改良場斑鳩分場,栽培面積約有3.07公頃,銷售紀錄為92年1168.6 公斤,93年3031.8公斤,94年1812.1公斤,95年2540.1公斤,該場釋迦果園以研究試驗為主,所生產之釋迦供試驗、繁殖及分析研究用,扣除試驗、研究之外,其餘可供銷售的之釋迦出售予該場員工或行口批發商,所得全數繳庫等節,亦有卷附臺東區農改場前揭函文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4、25頁)。再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孳生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其中第4點(三)雖規定孳生物可無償配給農民或機關團體推廣,另第9點規定孳生物無償或有償配給農民或機關推廣者,應取具收據,第11點規定贈與品評之孳生物,每年總量以不超過孳生物總產量百分之5為限,第14點規定保管單位對於孳生物異動,應設立備查簿,隨時詳予記載,並加強管理(見本院卷二第59、60頁)。再者,依據臺東區農改場92年至95年間孳生物備查簿的記載,該改良場於92年至95年間,釋迦孳生物並無無償配給農民或機關團體作推廣或贈與品評之紀錄,此有卷附臺東區農改場97年8月4日農東改人字第0973202995號函及其所附92年至95年孳生物備查簿影本資料可資參佐(見本院卷二第107-130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臺東區農改場本身有種釋迦,能夠有收成的,大約5、6分地,鳳梨釋迦有5分地,其他是用來作為試驗用的,因為果樹種類很多,面積一般不大,因為從事試驗用途,有很多不是以生產為目的,公家試驗地生產的水果,賣得的金額要上繳國庫,前1年要編列預算,收成的金額要上繳國庫,這裡面有很多的水果是要做試驗用,有些是從事種源的蒐集,還有其他試驗用,所以能夠生產的水果不多,也不是以生產為目的,所以品質不是很好,場長要求送的水果是頂級、品質好、漂亮的,臺東區農改場自己生產的水果本身就有困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3、214頁),亦可與上開函文相為參佐。
綜此可知,被告巳○○固自承每年會請申○○於年節時贈送釋迦果品與友人、長官品評,但就釋迦果品之來源或購買果品之經費來源,其所稱申○○應係以業務費支用、臺東區改良場自產釋迦可供贈送長官、友人推廣云云,率與卷附事證顯現之事實不符,自難採信。又被告巳○○之辯護人雖辯護稱:卷內勞務外包契約黏貼憑證用紙,場長部分是以「乙章」核章,非被告巳○○本身的用印,租金補償契約部分,場長是以「甲章」核章,是由秘書或副場長代行,巳○○既未親自用章,亦不認識上開農民,難認與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查臺東區農改場自89年2月迄今,為加強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照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規定,訂定分層負責命細表,做為該場各層人員處理公務之依據,並由該場製作機關首長之「甲」、「乙」職名章,分別授權由副場長及秘書使用,惟於93年7月15日副場長林慶喜退休後「甲章」即不再使用,直至96年3月9日補實副場長及秘書後,復使用甲、乙職名章,此有臺東區農改場97年3月11日農東改人字第0973200986號函及其所附分層負責明細表影本供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53-2頁至第184頁)。因此,辯護人所稱被告巳○○就卷附上開書證以「甲章」、「乙章」核章者,並非巳○○親為乙節,固屬有據。然有關共犯之間犯罪行為之作成,其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本應以行為人之行為為斷,且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方式並非定式之模式,其形成之方式態樣多變、不一而足,縱被告巳○○未在前揭書證上親自用印,亦不表示非能以其他方式達成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目的。執此,辯護人以前詞辯護,尚未能對被告巳○○為有利之認定。況證人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受巳○○指示,虛報勞務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的款項,購買水果禮盒當做公關送禮用,這些錢大部分用在送禮方面,最主要是買水果、送禮,巳○○知道伊是以向農民買的釋迦贈送給他指定的人,他會以電話或直接交代要送給何人,會開列名單,用宅配方式或直接載到辦公室或場長的宿舍,有時候會送到臺東區農改場,場長交鑰匙給伊,伊再送到場長的汽車後座行李箱,交給場長;關於寄送釋迦給場長指定要送的人,這部分臺東區改良場本身沒有編列任何預算來執行,巳○○指示送水果的時間一般來說是三節,春節、端午、中秋,平時送得就更多,例如記者會、審查會、科技計畫期中或期末審查、產學合作及技術轉移審查會,這些都會送,另外長官視察及來賓參訪,包括學者、民意代表、新聞媒體、機關團體、農民團體、褒獎表揚,場長出差、返鄉也會準備水果禮盒帶走;他字卷3第5到46頁是96年春節期間,巳○○交付給伊的送禮名單及宅配收據;寄送釋迦的方式,92、93年春節期間會以公務車來送,94、95年間就以宅配方式,有的是場長自己載回去的;巳○○指示伊贈送水果給指定的人,沒有交付任何購買水果的費用給伊,因為他已經指示伊用虛報補償費及勞務工資來購買,寄送費用都是由虛報的工資或補償費去扣抵;因為伊是負責果樹方面的試驗研究,巳○○也知道伊是負責這方面的業務,他認為鳳梨釋迦在臺東做的很不錯,所以他說如果客人來或需要作公關時,就要以釋迦來送禮,釋迦試驗補償費的金額部分並不足以應付場長的需求,他指示伊另外用勞務外包的工資來做,其實應該是勞務外包的工資來做不足,他再指示伊以試驗補償費來做;巳○○場長有時候在本場,他有時候到分場指示我,來做虛報補償費及勞務外包的工資,往年伊都會把概數,就是送的金額向他報告,例如伊跟他說某農民,巳○○說他不認識,巳○○就叫伊處理就好;就虛報補償費部分,巳○○指示伊列一個試驗研究計畫,把錢撥到農民帳戶,然後這個試驗研究計畫提出來或放在農民那邊買水果作為公關使用;勞務外包部分也是一樣,因為詐得的金額不只作為贈送水果用而已,金額有一部分也要提出來作為其他用途,例如要買軟熟果作為供開會來賓品嚐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3-217頁),與被告巳○○自承每年會有送禮名單交予申○○,以便贈送水果與長官、友人品評乙節相符,且被告巳○○於92年至95年間均任職臺東區農改場之場長,綜理全場場務,對於該場並無編列業務費作為公關費用,及該場於該段期間亦無無償配給自產水果與農民或機關團體等節,應知之甚詳,乃其竟仍以前詞置辯,益徵啟人疑竇。而巳○○既綜理全場場務,又每年均請申○○贈送水果與長官、友人或在公關場合無償品評,理當知悉此等水果之開銷及需求數量應屬可觀,實非倚賴業務費或自產水果所可承擔,倘無一定經費支應,何以成之。綜此以觀,被告巳○○之上開辯解,與事實及常理均不不符,難以採信。反觀申○○上開證述,非惟與卷內事證相符,亦與經驗法則無違,自較可信。又被告巳○○雖稱上開農民其僅認識丁○○、辰○○,如何與其等串通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進一步言,共同意思聯絡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亦可,不問直接或是間接,亦不必在各行為人間有直接謀議之事實,如透過第三人居間聯繫,而各行為人均具有實施某特定犯罪之認識時,亦屬之。被告巳○○指示申○○以虛報勞務外包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之方式,購買釋迦果品作為公關使用,被告申○○則依此指示而與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等人虛簽前揭文書後行使之,並向臺東區農改場詐得款項,就被告巳○○而言,雖未與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有直接謀議之事實,但其等係透過申○○而達成同一犯罪之犯意聯繫,揆諸上開說明,仍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甚明。被告巳○○所執前詞,洵屬無據。另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申○○係為做汙點證人而誇大其詞,將責任推與被告巳○○,且其亦無法具體證述巳○○究在何時、何地作出違法的指示云云。惟本件共犯範圍非僅被告巳○○一人,被告申○○就其他共犯所涉事項亦供述明確,而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適用,申○○實無必要藉由誣指巳○○有所指示而圖獲法律減刑之恩典。而申○○與酉○○等人以上開虛報款項購買果品之方式,時間歷時甚久,金額、數量亦屬可觀,巳○○身為場長,因綜理全場場務,自無可能事事親力親為,只要透過指示申○○為之,由申○○負責執行即可。執行面既由申○○為之,巳○○自僅需概括指示,而以果品贈送做公關,既是年年有之,巳○○又何需具體而微的指示。執此,申○○上開證詞實無不合常理之處。辯護人所指前詞,尚難為被告巳○○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巳○○透過指示被告申○○以勞務外包工資、租金補償費購買公關使用之釋迦果品之方式,由申○○與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楊木林、陳俊任簽立上開合約書及收據,再由申○○持以向臺東區農改場申請核撥上開款項,於款項核撥與酉○○等人,復由申○○以抵扣或取回現金方式購買巳○○所需之果品等事實,堪可認定,被告巳○○所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於歷次程序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被告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證人鄒國帝、鄒運興、李文乾、曾素慧、丙○○、楊木林、陳俊任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勞務外包請示單、承攬廠商基本資料表、承攬人工作人員資料表、驗收意見表、勞務採購外包領款收據(均影本;見偵字卷編號2至5,共4宗)、農地簽約請示單、合約書及領款收據(均影本;見偵字卷編號6,共1宗)、被告巳○○交付被告申○○之送禮名單及運送水果禮盒之宅配收據(見他字卷3第5-17、23-46頁)、被告酉○○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影本(見他字卷1第106-122頁)、被告子○○之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存摺影本(見他字卷1第183-191頁)、被告辛○○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存摺影本(見他字卷2第222-224頁)等可資佐證,堪認被告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就被告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部分,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有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辯稱:(附表二編號1部分)因為確實有在伊的土地上實驗,伊也有提供土地,改良場應該有實際去做調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4頁)。查被告己○○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明確陳稱:斑鳩分場主任申○○因為需要經費買釋迦送給上級做公關,所以向伊表示要伊提供土地提報研究計畫,土地租金入伊的帳戶再提領給他花用,因為與申○○是10幾年好朋友,所以答應他的要求,附表二編號1的研究是由申○○自行提報,實際上只是在伊的土地上掛一個研究項目牌子,並無進行研究,3萬元入伊的帳戶後,依申○○的需求分批給他,伊確定3萬元全部交付給申○○;附表二編號1有簽一份租地試驗的合約,實際上沒有實驗,申○○有需要做公關買水果時,他就會來向伊拿錢,有時候是他到伊的家拿,有時候是他叫他的同事到伊的家拿,申○○說補助款是形式上的,實際上補助款不是要給伊的,是他要做公關買水果用的,農改場平常對伊有很多幫忙,所以伊同意用這種方法來幫助他等語(見他字卷1第147-148、166頁)。又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在被告巳○○之調查證據程序中具結作證,證稱:附表二編號1的合約書簽立之後,申○○有去立牌子,但實際上有沒有去從事這份研究,伊不知道,因為申○○沒有通知伊,租金3萬元伊有領到,申○○告訴伊年底要買水果做公關用,後來他們要買釋迦送人,申○○就去伊那邊拿錢,伊只知道要送給上司,但實際上送給誰,伊不知道;伊在偵訊中提到申○○說補助款是形式上的,實際上補助款不是要給伊的,是他要做公關買水果用的,農改場平常對伊有很多幫忙,所以伊同意用這種方法來幫助他等話都是實在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頁至第32頁背面),再參證人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附表二編號
1 部分,番荔枝就是釋迦,產量遞減及畸形果增加,遇到瓶頸就要做實驗,研發人工異花授粉技術,示範推廣給農民運用,將產量穩定,一般伊會去探討雌花、雄花開花期、開放時間;己○○的部分,伊是只有從事觀察,沒有在這個地方做研究,只是一個觀察點,而且己○○願意配合,嚴格來說,伊沒有在那邊做實驗,因為事先已有跟己○○說形式上是要補助,但實際上是要拿出來做公關買水果之用,那邊只是一個觀察點,試驗會有成功或失敗,如果只是觀察點,就沒有這個問題,試驗需要做試驗報告,己○○的部分沒有做任何試驗報告,主要是為了拿3萬元去買水果,這個點不設也沒關係,只是附帶觀察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3-35頁)。綜此以觀,附表二編號1部分,並未實際在該租地上從事番荔枝優質果生產技術研究,且在該租地合約書簽立時,申○○即與己○○約定3萬元租金將用於申○○做公關購買果品之用,顯見己○○對此租金用途亦已事先明瞭,核己○○於警詢、偵訊所述內容,與申○○上開證詞互可相符,自較可信。至於己○○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確有在其租地進行實驗云云,與事實不符,委難憑採。此外,並有卷附被告己○○之存款交易明細(見他字卷1第161-165頁)及前揭請示單、合約書、領據等供卷為佐。被告己○○所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巳○○、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行為後(附表一編號23、63、72、73、76、77、78、83、84、85、88及附表二編號6至10除外;下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於95年5月5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不能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9號判決參照)。經查:
⑴按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經修正公布施行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亦配合修正公布,原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將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公務員」定義完全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決定之。此一修正涉及公務員定義之變更,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巳○○、申○○於本案發生時,分別擔任臺東區農改場之場長、斑鳩分場主任,於行為時本為舊法所定之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同為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之人(修正前為第2條前段),對巳○○、申○○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被告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雖非公務員,惟與具有該身分之巳○○、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亦應依該條例處斷。
⑵被告巳○○等15人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法定刑有
罰金刑之規定,依刑法第11條前段,自應適用刑法罰金刑之相關規定,再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較修正前該條款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元以上,即新臺幣3元以上,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又依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然修正後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此部分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巳○○等人有利。
⑶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正犯定義則為共
同「實施」犯罪。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前所指「實施」概念,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31年院字2404號解釋參照),範圍較廣。修正後刑法第28條針對正犯意義,重新定義為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後正犯定義,則僅限於「實行」而已,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修正前後刑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巳○○等人,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規定。
⑷被告巳○○等15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後
段牽連犯之規定均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之變更。又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被告所為之犯行,本得論以連續犯,加重其刑至2分之1,而修正後刑法既已無連續犯之適用,被告所犯數罪經併合處罰結果,顯較論以連續犯之情形為重。再被告巳○○、申○○上揭所為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各罪間,因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本得論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而依修正後併合處罰之結果,亦顯較論以牽連犯之情形為重。是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巳○○等人,自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
⑸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宣告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修正後刑法第37條第2項則規定為: 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然「科刑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等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本統一性及整體性之原則而適用之,不容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83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本件關於褫奪公權部分,自應分就被告應適用之法律,而分別適用刑法修正前、後第37條第2項之規定。
⑹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係將多數
有期徒刑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上限,由20年提高為30年,與修正前同條款之規定相比較,以適用修正前關於數罰併罰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巳○○、申○○。
⑺按被告酉○○、丁○○、午○○、子○○、寅○○○、卯
○○、丑○○、戊○○、未○○、辰○○、辛○○、己○○、乙○○行為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第31條第1項增列「得減輕其刑」之但書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固以新法有利於被告酉○○等人。惟按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為該條例第3條所明定,此為刑法第3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是無公務員身分者,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犯貪汙罪,自應按諸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論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共同正犯,無庸再贅引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89年度台上字第3786號及91年度台上字第7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雖有以刑法第31條修正理由揭示:「現行法對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一律論以共犯,較有些國家之僅承認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教唆犯或幫助犯構成共犯者為嚴格。衡情而論,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應較具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不宜同罰,再衡以第二項於對無身分關係或特定關係者之刑較對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之刑為輕時,對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輕刑之規定,益徵對無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宜設減刑規定;是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上之靈活運用。」等情,而認新刑法第31條第1項修正重點在於增列對無身分關係者刑罰之均衡,是此條文對應於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顯「已非贅餘」,而得併予引用及據以減其刑(參最高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178號裁判意旨。然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既屬刑法第31條之特別規定,而參照刑法第11條:「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以觀,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特別規定顯已排除與之相當之刑總規定即刑法第31條之適用,不單純僅是贅引與否之問題。縱使新刑法第31條第1項有增列減刑規定,而有利於行為人,但仍囿於刑法第11條但書之限制,新刑法第31條第1項之得減刑規定,亦僅能適用於刑法第11條前段所規定有刑法總則適用之其他刑罰法律,而不及於貪污治罪條例。退而言之,即使認新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因有利於本案被告酉○○等人,而改變昔日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有無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見解,然新刑法固形式上較有利於本案被告酉○○等人,但僅使被告酉○○等人獲得減輕其刑之機會而已,本院審酌被告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己○○、乙○○等人,因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即同法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有寬典(詳後述),應認無再依新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之必要。
加以參照上開其他刑法規定之整體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就公務員適用範圍、連續犯、牽連犯及主刑中罰金刑之刑度,均適用被告酉○○等人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酉○○等人較為有利或並無不利之情形,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不得割裂適用,仍以適用被告酉○○等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特此敘明。
⑻綜合上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並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
,就罪刑部分,均以修正前之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自應依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又修正後刑法第57條、第59條之規定,為法院就刑之裁量及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適用裁判時法。另被告巳○○等人行為後,業已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提高之規定,即有就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惟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結果,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均附此敘明。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及公正為其保護之法益,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在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兩者之別固甚明確,惟就詐取財物之構成要件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與刑法詐欺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又所謂詐術,固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雖亦屬詐術,惟必須行為人有告知他人之義務竟不為告知,而積極利用他人之錯誤,始足成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15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781號、91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93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即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應以行為人有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之犯意為目的者,為其構成要件。再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其是否於行為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即行為之初是否即心存詐意,應就整體行為過程加以觀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85年度台上字第6239號、93年度台上字第4988號、8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94年度台上字第7286號、92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參照)。有關本件勞務外包契約工資及租金補償費之核銷審查部分,係由承辦單位就業務單位檢附之合約書、驗收資料、領據等,採形式上之書面審查,亦即不會就勞務外包、租地試驗之進行,實質審查是否確實執行等情,業據證人即臺東區農改場副場長(案發時為秘書)江瑞拱於警詢時、癸○○(該場行政室職員)、戌○○(該場行政室主任)、庚○○(該場會計主任)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他字卷3第91-95頁;本院卷二第35-43頁),故上開款項之核銷承辦單位就該等款項之核銷審查,乃採形式審查方式,不為實際支用情況之審查,一旦業務單位申請核撥經費,並由該業務單位提出領據等核銷文件,承辦單位經形式審查後(例如金額填寫是否正確、領款人與合約書是相符及有無蓋章、驗收紀錄有無核符或合格字樣等),即會予以核撥補助;換言之,上開款項之動支,在形式審查的原則下,倘有發現款項支用目的與實際支用情形不符之情形,承辦單位仍會予以退件,亦即若據以核銷款項所檢附之單據,非實際用在該款項預設之勞務工資或試驗租金,反係用在與此無關之用途,則仍會造成承辦人員認為所檢附之單據或領據係用以支用在前開事項,並據以核撥款項之結果,因此,承辦人員仍有因與業務單位提供虛偽合約書、驗收紀錄等資料致陷於錯誤,進而核撥款項之可能,而在此形式審查情形下,業務單位提供不實合約書、驗收紀錄、領據等資料予承辦人員,憑以製作之憑證黏貼用紙,即構成使承辦人員將不符補助目的之核銷文件,登載在前開憑證黏貼用紙之公文書上之情。
(三)核被告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己○○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書就被告巳○○、申○○所為犯行部分,並未引用刑法第213、216條、第214條之規定,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敘及其等以偽填之前開公文書而使臺東區農改場陷於錯誤等事實,解釋上此事件歷程已可包含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社會事實,應在檢察官起訴事實之範圍,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被告巳○○、申○○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己○○,就上開犯行,與被告巳○○、申○○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巳○○、申○○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被告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己○○與有公務員身分之巳○○、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被告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己○○雖無公務員身分,惟與公務員巳○○、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共同正犯,此為刑法第3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無再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7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巳○○、申○○所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為其等所為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巳○○、申○○所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被告巳○○、申○○、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己○○所為上開犯行,於95年7月1日前所為者(如附表一編號1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載;下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等於95年7月1日後為之者(如附表一編號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載;下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巳○○、申○○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財物罪論處,而其等於95年7月1日後為之者,上開2罪間,則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次按本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此觀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自明。揆其立法目的,係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故在解釋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詳實供出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其他共犯者,即有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393號、第40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申○○於偵查中在檢察官事先同意下,就本案有關重要事項及共犯犯罪事證詳實供出,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相關共犯,此有被告申○○之偵訊筆錄在卷可考(見他字卷1第73頁),被告申○○自得依證人保護法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五)被告巳○○、申○○就如附表一編號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犯行而圖得之財物分別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均顯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就所犯上開貪污各罪,均減輕其刑;再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按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貪污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貪污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78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巳○○、申○○分別擔任臺東區農改場場長、斑鳩分場主任,其犯貪污各罪所得,多用於該場公關支出,各次犯罪情狀,均顯有情輕而法重之情形,縱量處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法定最低本刑,仍猶嫌過重,其情狀顯堪憫恕,爰分別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貪污各罪之刑,並依法遞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巳○○身為臺東區農改場之場長,未能以身作則、廉潔守分,竟以國家之公帑作為攏絡上級長官及親友之費用,且巳○○於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態度非佳,而被告申○○身為該場班鳩分場主任,竟未能謹守本份、戮力研發,反利用與農民業務接觸之便,承場長之命詐取國家財物,惟於犯罪後自白所有犯行,已有悔意,兼衡其等詐取財物之動機、手段、目的、數額,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諭知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查被告巳○○、申○○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就如附表一編號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所示犯行,被告申○○部分,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被告巳○○此部分因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雖就此部分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之規定,仍應予減刑,且其2人禠奪公權部分亦一併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減為2分之1,並就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禠奪公權部分,則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另被告巳○○、申○○於95年7月1日之後所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之犯罪時間,亦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又被告申○○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且其從事農業改良試驗工作,成果頗受農民肯定,對於臺東地區之釋迦研發亦有貢獻,而本案乃承場長之命虛報公款從事公關,與一般中飽私囊、侵占入己之貪污情節亦屬有別,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被告酉○○、丁○○、午○○、子○○、寅○○○、卯○○、丑○○、戊○○、未○○、辰○○、辛○○、乙○○、己○○均係經檢察官同意依照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並載明於偵查筆錄上(見他字卷1第166頁;他字卷2第101、131、157、177、238頁),其等就本案重要事項及共犯等節供述甚詳,且係因被告申○○之請託始被動配合共同詐取財物,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均免除其刑。
(七)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者,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係屬強制規定,何者應予追繳沒收,何者應予發還被害人,應依不同之犯罪情狀,而為適用,依此規定其有被害人者應發還被害人,其無被害人時始得沒收,且對2人以上共犯貪污所得之財物,應採連帶沒收主義。被告巳○○、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得之財物,就附表一編號1至30、32、35至62、64至71、74、75、79至82、86、87及附表二編號1至5部分為0000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1、33、34、63、72、73、76至78、83至85、88部分為364000元,合計為0000000元,依上開規定,不問個人所得多少,均應向被告巳○○、申○○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24號解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巳○○自82年7月起至96年8月間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場長,負責指揮督導該場試驗研究及農業推廣等業務。被告申○○則自81年至96年3月間,擔任該場研究員兼任斑鳩分場主任,負責果樹栽培之研究,其2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申○○在朱智堪、卯○○、蔡仁格、辰○○及戊○○等農民依合約出租農地供申○○試驗,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租金補償費後,向朱智堪等人要求購買釋迦等水果禮盒時,以租金補償費抵扣,另收受卯○○交付之部分現金,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合計25萬元,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人認被告巳○○、申○○觸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申○○之證詞,證人朱智堪、卯○○、蔡仁格、辰○○、戊○○之證述及卷附農地租約請示單、合約書、領款收據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巳○○堅詞否認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被告申○○則坦認有上開事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或不正利益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須有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公務員,使對於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苟非關於此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6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之租地試驗契約,均有實際在該等農地上從事試驗,且朱智堪、卯○○、蔡仁格、辰○○、戊○○亦均有領取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租金等節,為上開證人證述明確在卷,並有卷附農地租約請示單、合約書、領款收據(均影本)等可資參佐,此部分事實,固可認定。
惟上開租地試驗契約既均有實際試驗,朱智堪等人亦因此領有租地試驗之租金,則被告巳○○、申○○於事後向朱智堪等人購買水果時,朱智堪等人願意以該租金抵扣或卯○○交付部分現金方式配合,此間是否存有對價關係不無疑義,蓋就被告巳○○、申○○而言,其等職務上之行為業已依照合約內容實際試驗,且就租金部分亦依法核銷撥款與朱智堪等人,至於事後朱智堪等人願以抵扣或現金方式,作為巳○○、申○○向其等購買水果之對償,與原來之職務上行為難謂有何對價或交易關係。另就朱智堪等人而言,其等願以上開方配合,動機不一,是否有行賄之意,已屬可議。且其等於抵扣或現金交付當時,亦不存在希冀對象公務員有何特定之職務行為,蓋當時租地契約已在履行,其等租金亦已領取,顯然朱智堪等人難有行賄之主觀認知,而客觀上前開購買水果之方式,亦無對價關係可言,被告2人之行為應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罪之須其職務上之行為與收受不正利益之間有對價關係存在,始能成立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二者間既欠缺對價關係,顯難繩之該罪。至於被告巳○○、申○○前揭行為是否另涉有行政責任,係屬另一問題,與刑事責任不容混為一談,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難為被告巳○○、申○○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所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形成被告巳○○、申○○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巳○○、申○○有公訴人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巳○○、申○○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7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後)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3條、第214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55條、第59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後)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7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石佳琪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附表一┌─┬────┬────┬────┬─────────┬───┬────┬───┐│編│訂約日(│契約金額│承攬起迄│ 用途摘要 │承攬人│工作人員│領款人││號│年、月、│(新臺幣│日期 │ │ │ │ ││ │日) │;元) │(年、月│ │ │ │ ││ │ │ │、日) │ │ │ │ │├─┼────┼────┼────┼─────────┼───┼────┼───┤│01│920407 │ 35000│920407- │茂谷等柑桔果樹整枝│酉○○│酉○○ │酉○○││ │ │ │920415 │修剪作業(臨時性)│ │鄧雲斐 │ ││ │ │ │ │ │ │曾素慧 │ ││ │ │ │ │ │ │子○○ │ ││ │ │ │ │ │ │寅○○○│ │├─┼────┼────┼────┼─────────┼───┼────┼───┤│02│920807 │ 24000│920808- │鳳梨釋迦夏季修剪作│酉○○│酉○○ │酉○○││ │ │ │920815 │業 │ │曾素慧 │ ││ │ │ │ │ │ │子○○ │ ││ │ │ │ │ │ │寅○○○│ │├─┼────┼────┼────┼─────────┼───┼────┼───┤│03│921202 │ 32000│921202- │不詳 │酉○○│酉○○ │酉○○││ │ │ │921211 │ │ │及不詳人│ │├─┼────┼────┼────┼─────────┼───┼────┼───┤│04│930224 │ 32000│930224- │果園覆蓋作物維護作│酉○○│酉○○ │酉○○││ │ │ │930304 │業 │ │李文乾 │ ││ │ │ │ │ │ │曾素慧 │ ││ │ │ │ │ │ │戊○○ │ │├─┼────┼────┼────┼─────────┼───┼────┼───┤│05│930629 │ 30000│930630- │果園試區邊坡植生維│酉○○│酉○○ │酉○○││ │ │ │930707 │護作業 │ │戊○○ │ ││ │ │ │ │ │ │未○○ │ ││ │ │ │ │ │ │卯○○ │ ││ │ │ │ │ │ │辛○○ │ │├─┼────┼────┼────┼─────────┼───┼────┼───┤│06│930729 │ 30000│930729- │番荔枝夏季修剪與產│酉○○│酉○○ │酉○○││ │ │ │930805 │期調節作業 │ │李文乾 │ ││ │ │ │ │ │ │子○○ │ ││ │ │ │ │ │ │寅○○○│ ││ │ │ │ │ │ │未○○ │ │├─┼────┼────┼────┼─────────┼───┼────┼───┤│07│930816 │ 28000│930816- │鳳梨釋迦人工授粉及│酉○○│酉○○ │酉○○││ │ │ │930824 │苗木培育作業 │ │鄒運興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李文乾 │ │├─┼────┼────┼────┼─────────┼───┼────┼───┤│08│931101 │ 30000│931101- │鳳梨釋迦人工授粉及│酉○○│酉○○ │酉○○││ │ │ │931108 │植生維護作業 │ │李文乾 │ ││ │ │ │ │ │ │辛○○ │ ││ │ │ │ │ │ │未○○ │ ││ │ │ │ │ │ │戊○○ │ │├─┼────┼────┼────┼─────────┼───┼────┼───┤│09│931118 │ 30000│931117- │網室內苗木換盆及週│酉○○│酉○○ │酉○○││ │ │ │931124 │邊環境整理作業 │ │ │李文乾││ │ │ │ │ │ │ │(人頭)││ │ │ │ │ │ │ │戊○○││ │ │ │ │ │ │ │辛○○││ │ │ │ │ │ │ │卯○○│├─┼────┼────┼────┼─────────┼───┼────┼───┤│10│931119 │ 300000│931117- │網室內苗木換盆及週│酉○○│酉○○ │酉○○││ │ │ │931124 │邊環境整理作業 │ │李文乾 │ ││ │ │ │ │ │ │戊○○ │ ││ │ │ │ │ │ │辛○○ │ ││ │ │ │ │ │ │卯○○ │ │├─┼────┼────┼────┼─────────┼───┼────┼───┤│11│931119 │ 30000│931117- │網室內苗木換盆及週│酉○○│酉○○ │酉○○││ │ │ │931124 │邊環境整理作業 │ │李文乾 │ ││ │ │ │ │ │ │戊○○ │ ││ │ │ │ │ │ │辛○○ │ ││ │ │ │ │ │ │卯○○ │ │├─┼────┼────┼────┼─────────┼───┼────┼───┤│12│931130 │ 32000│931201- │果樹冬季整枝修剪作│酉○○│酉○○ │酉○○││ │ │ │931210 │業(臨時性) │ │李文乾 │ ││ │ │ │ │ │ │戊○○ │ ││ │ │ │ │ │ │辛○○ │ │├─┼────┼────┼────┼─────────┼───┼────┼───┤│13│940125 │ 30000│940125- │果樹冬季修剪作業 │酉○○│酉○○ │酉○○││ │ │ │940201 │ │ │子○○ │ ││ │ │ │ │ │ │乙○○ │ ││ │ │ │ │ │ │未○○ │ ││ │ │ │ │ │ │卯○○ │ │├─┼────┼────┼────┼─────────┼───┼────┼───┤│14│940825 │ 30000│940826- │鳳梨釋迦整枝修剪作│酉○○│酉○○ │酉○○││ │ │ │940902 │業 │ │辛○○ │ ││ │ │ │ │ │ │未○○ │ ││ │ │ │ │ │ │卯○○ │ ││ │ │ │ │ │ │寅○○○│ │├─┼────┼────┼────┼─────────┼───┼────┼───┤│15│940928 │ 30000│940929- │番荔枝剪除未著果枝│酉○○│酉○○ │酉○○││ │ │ │941006 │及鳳梨釋迦整枝修剪│ │子○○ │ ││ │ │ │ │作業 │ │寅○○○│ ││ │ │ │ │ │ │卯○○ │ ││ │ │ │ │ │ │未○○ │ │├─┼────┼────┼────┼─────────┼───┼────┼───┤│16│950301 │ 30000│950303- │柑橘植株整枝修剪作│酉○○│酉○○ │酉○○││ │ │ │950310 │業 │ │未○○ │ ││ │ │ │ │ │ │戊○○ │ ││ │ │ │ │ │ │寅○○○│ ││ │ │ │ │ │ │辛○○ │ │├─┼────┼────┼────┼─────────┼───┼────┼───┤│17│950417 │ 30000│950417- │坡地果樹管理維護作│酉○○│酉○○ │酉○○││ │ │ │950424 │業 │ │子○○ │ ││ │ │ │ │ │ │辛○○ │ ││ │ │ │ │ │ │鄒運興 │ ││ │ │ │ │ │ │卯○○ │ │├─┼────┼────┼────┼─────────┼───┼────┼───┤│18│950607 │ 25000│950609- │無子花生等覆蓋作物│酉○○│酉○○ │酉○○││ │ │ │950615 │維護作業 │ │丙○○ │ ││ │ │ │ │ │ │辛○○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鄒運興 │ ││ │ │ │ │ │ │ │ │├─┼────┼────┼────┼─────────┼───┼────┼───┤│19│920616 │ 18000│920617- │番荔枝等樹覆蓋作物│乙○○│乙○○ │乙○○││ │ │ │920624 │維護作業 │ │陳月嬌 │ ││ │ │ │ │ │ │寅○○○│ │├─┼────┼────┼────┼─────────┼───┼────┼───┤│20│930608 │ 18000│930609- │果樹試區夏季整枝修│乙○○│乙○○ │乙○○││ │ │ │930616 │剪作業 │ │陳月嬌 │ ││ │ │ │ │ │ │寅○○○│ │├─┼────┼────┼────┼─────────┼───┼────┼───┤│21│921209 │ 30000│921209- │果樹挖掘施肥穴之相│丁○○│丁○○ │丁○○││ │ │ │921215 │關作業 │ │ │ │├─┼────┼────┼────┼─────────┼───┼────┼───┤│22│941018 │ 25000│941018- │番荔枝果實套袋作業│丁○○│丁○○ │丁○○││ │ │ │941024 │ │ │卯○○ │ ││ │ │ │ │ │ │戊○○ │ ││ │ │ │ │ │ │未○○ │ ││ │ │ │ │ │ │寅○○○│ │├─┼────┼────┼────┼─────────┼───┼────┼───┤│23│950912 │ 21000│950912- │坡地整地及挖除石頭│丁○○│丁○○ │丁○○││ │ │ │950915 │ │ │ │ ││ │ │ │ │ │ │ │ │├─┼────┼────┼────┼─────────┼───┼────┼───┤│24│921119 │ 28000│921119- │果園試區之打芽、整│戊○○│戊○○ │戊○○││ │ │ │921127 │枝等管理作業 │ │未○○ │ ││ │ │ │ │ │ │曾素慧 │ ││ │ │ │ │ │ │陳月嬌 │ │├─┼────┼────┼────┼─────────┼───┼────┼───┤│25│930916 │ 30000│930916- │鳳梨釋迦產期調節整│戊○○│戊○○ │戊○○││ │ │ │930923 │枝修剪與覆蓋作物維│ │辛○○ │ ││ │ │ │ │護作業 │ │李文乾 │ ││ │ │ │ │ │ │酉○○ │ ││ │ │ │ │ │ │卯○○ │ │├─┼────┼────┼────┼─────────┼───┼────┼───┤│26│940217 │ 30000│940218- │果樹整枝修剪作業 │戊○○│戊○○ │戊○○││ │ │ │940225 │ │ │未○○ │ ││ │ │ │ │ │ │子○○ │ ││ │ │ │ │ │ │寅○○○│ ││ │ │ │ │ │ │陳月嬌 │ │├─┼────┼────┼────┼─────────┼───┼────┼───┤│27│940404 │ 30000│940406- │番荔枝冬季整枝強剪│戊○○│戊○○ │戊○○││ │ │ │940413 │作業(臨時性) │ │未○○ │ ││ │ │ │ │ │ │子○○ │ ││ │ │ │ │ │ │寅○○○│ ││ │ │ │ │ │ │陳月嬌 │ │├─┼────┼────┼────┼─────────┼───┼────┼───┤│28│940905 │ 30000│940906- │不詳 │戊○○│戊○○ │戊○○││ │ │ │940913 │ │ │未○○ │ ││ │ │ │ │ │ │卯○○ │ ││ │ │ │ │ │ │辛○○ │ ││ │ │ │ │ │ │子○○ │ │├─┼────┼────┼────┼─────────┼───┼────┼───┤│29│950417 │ 30000│950418- │鳳梨釋迦強度修剪作│戊○○│戊○○ │戊○○││ │ │ │950425 │業 │ │寅○○○│ ││ │ │ │ │ │ │未○○ │ ││ │ │ │ │ │ │丙○○ │ ││ │ │ │ │ │ │李文乾 │ ││ │ │ │ │ │ │ │ │├─┼────┼────┼────┼─────────┼───┼────┼───┤│30│950630 │ 30000│950629- │臍橙等柑橘果實套袋│戊○○│戊○○ │戊○○││ │ │ │950706 │作業 │ │未○○ │ ││ │ │ │ │ │ │寅○○○│ ││ │ │ │ │ │ │丙○○ │ ││ │ │ │ │ │ │卯○○ │ ││ │ │ │ │ │ │ │ │├─┼────┼────┼────┼─────────┼───┼────┼───┤│31│950926 │ 30000│950926- │鳳梨釋迦授粉與植生│戊○○│戊○○ │戊○○││ │ │ │951003 │維護作業 │ │子○○ │ ││ │ │ │ │ │ │丙○○ │ ││ │ │ │ │ │ │寅○○○│ ││ │ │ │ │ │ │酉○○ │ ││ │ │ │ │ │ │ │ │├─┼────┼────┼────┼─────────┼───┼────┼───┤│32│941222 │ 30000│941223- │鳳梨釋迦套袋作業 │丙○○│丙○○ │丙○○││ │ │ │941230 │ │ │未○○ │(吳東││ │ │ │ │ │ │戊○○ │隆之人││ │ │ │ │ │ │辛○○ │頭) ││ │ │ │ │ │ │寅○○○│ ││ │ │ │ │ │ │ │ ││ │ │ │ │ │ │ │ │├─┼────┼────┼────┼─────────┼───┼────┼───┤│33│950711 │ 30000│950710- │果園覆蓋作物維護與│丙○○│丙○○ │丙○○││ │ │ │950717 │整枝作業 │ │辛○○ │(吳東││ │ │ │ │ │ │陳月嬌 │隆之人││ │ │ │ │ │ │酉○○ │頭) ││ │ │ │ │ │ │子○○ │ ││ │ │ │ │ │ │ │ ││ │ │ │ │ │ │ │ │├─┼────┼────┼────┼─────────┼───┼────┼───┤│34│950906 │ 30000│950907- │鳳梨釋迦產期調節整│丙○○│丙○○ │丙○○│ │ │ │950914 │枝修剪作業 │ │戊○○ │(吳東││ │ │ │ │ │ │子○○ │隆之人││ │ │ │ │ │ │寅○○○│頭) ││ │ │ │ │ │ │鄒運興 │ ││ │ │ │ │ │ │ │ │├─┼────┼────┼────┼─────────┼───┼────┼───┤│35│921215 │ 30000│921212- │果樹園區施放堆肥與│李文乾│李文乾 │李文乾││ │ │ │921219 │補植等作業 │ │酉○○ │(鄒運││ │ │ │ │ │ │寅○○○│寶之人││ │ │ │ │ │ │卯○○ │頭) ││ │ │ │ │ │ │王容津 │ │├─┼────┼────┼────┼─────────┼───┼────┼───┤│36│921117 │ 28000│921118- │果園蔬果、套袋與樹│辛○○│辛○○ │辛○○││ │ │ │921126 │勢調整作業 │ │寅○○○│ ││ │ │ │ │ │ │卯○○ │ ││ │ │ │ │ │ │子○○ │ │├─┼────┼────┼────┼─────────┼───┼────┼───┤│37│921127 │ 32000│921127- │鳳梨釋迦等果樹覆蓋│辛○○│辛○○ │辛○○││ │ │ │921208 │作物與樹勢維護作業│ │卯○○ │ ││ │ │ │ │ │ │曾素慧 │ ││ │ │ │ │ │ │陳月嬌 │ │├─┼────┼────┼────┼─────────┼───┼────┼───┤│38│930615 │ 30000│930616- │果樹覆蓋作物維護作│辛○○│辛○○ │辛○○││ │ │ │930623 │業 │ │子○○ │ ││ │ │ │ │ │ │未○○ │ ││ │ │ │ │ │ │戊○○ │ ││ │ │ │ │ │ │卯○○ │ │├─┼────┼────┼────┼─────────┼───┼────┼───┤│39│920317 │ 27000│920317- │果樹試區植生維護作│子○○│子○○ │子○○││ │ │ │920327 │業 │ │寅○○○│ ││ │ │ │ │ │ │陳月嬌 │ │├─┼────┼────┼────┼─────────┼───┼────┼───┤│40│930204 │ 30000│930204- │果樹植生維護作業 │子○○│子○○ │子○○││ │ │ │930211 │ │ │寅○○○│ ││ │ │ │ │ │ │陳月嬌 │ ││ │ │ │ │ │ │未○○ │ ││ │ │ │ │ │ │曾素蕙 │ │├─┼────┼────┼────┼─────────┼───┼────┼───┤│41│930305 │ 30000│930305- │柑橘園採收作業 │子○○│子○○ │子○○││ │ │ │930312 │ │ │寅○○○│ ││ │ │ │ │ │ │戊○○ │ ││ │ │ │ │ │ │未○○ │ ││ │ │ │ │ │ │陳月嬌 │ │├─┼────┼────┼────┼─────────┼───┼────┼───┤│42│930420 │ 30000│930422- │柑橘採收後整枝修剪│子○○│子○○ │子○○││ │ │ │930429 │作業及樹幹紗網防治│ │李文乾 │ ││ │ │ │ │星天牛作業 │ │酉○○ │ ││ │ │ │ │ │ │未○○ │ ││ │ │ │ │ │ │陳月嬌 │ │├─┼────┼────┼────┼─────────┼───┼────┼───┤│43│930907 │ 30000│930907- │番荔枝人工授粉與植│子○○│子○○ │子○○││ │ │ │930914 │生維護作業 │ │寅○○○│ ││ │ │ │ │ │ │卯○○ │ ││ │ │ │ │ │ │戊○○ │ ││ │ │ │ │ │ │未○○ │ │├─┼────┼────┼────┼─────────┼───┼────┼───┤│44│931125 │ 30000│931126- │果樹冬季整枝修剪作│子○○│子○○ │子○○││ │ │ │931203 │業 │ │寅○○○│ ││ │ │ │ │ │ │乙○○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未○○ │ │├─┼────┼────┼────┼─────────┼───┼────┼───┤│45│940104 │ 30000│940103- │果樹冬季修剪作業 │子○○│子○○ │子○○││ │ │ │940110 │ │ │寅○○○│ ││ │ │ │ │ │ │乙○○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卯○○ │ │├─┼────┼────┼────┼─────────┼───┼────┼───┤│46│940301 │ 30000│940302- │番荔枝冬季整枝修剪│子○○│子○○ │子○○││ │ │ │940309 │作業 │ │陳月嬌 │ ││ │ │ │ │ │ │寅○○○│ ││ │ │ │ │ │ │未○○ │ ││ │ │ │ │ │ │卯○○ │ │├─┼────┼────┼────┼─────────┼───┼────┼───┤│47│940306 │ 30000│940315- │番荔枝果樹冬季整枝│子○○│子○○ │子○○││ │ │ │940322 │修剪作業 │ │寅○○○│ ││ │ │ │ │ │ │戊○○ │ ││ │ │ │ │ │ │卯○○ │ ││ │ │ │ │ │ │未○○ │ │├─┼────┼────┼────┼─────────┼───┼────┼───┤│48│920501 │ 35000│920501- │釋迦整枝修剪作業 │丑○○│丑○○ │卯○○││ │ │ │920509 │ │ │曾素慧 │ ││ │ │ │ │ │ │子○○ │ ││ │ │ │ │ │ │寅○○○│ ││ │ │ │ │ │ │卯○○ │ │├─┼────┼────┼────┼─────────┼───┼────┼───┤│49│920605 │ 24000│920606- │番荔枝夏季修剪作業│丑○○│丑○○ │丑○○││ │ │ │920613 │ │ │卯○○ │ ││ │ │ │ │ │ │子○○ │ ││ │ │ │ │ │ │寅○○○│ │├─┼────┼────┼────┼─────────┼───┼────┼───┤│50│941202 │ 30000│941205- │坡地果園整地後種植│丑○○│丑○○ │丑○○││ │ │ │941212 │百喜草作業 │ │ │ │├─┼────┼────┼────┼─────────┼───┼────┼───┤│51│921029 │ 28000│921029- │果園植生維護作業 │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21106 │ │霜 │卯○○ │霜 ││ │ │ │ │ │ │子○○ │ ││ │ │ │ │ │ │曾素慧 │ │├─┼────┼────┼────┼─────────┼───┼────┼───┤│52│930216 │ 28000│930216- │番荔枝整枝修剪作業│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30224 │ │霜 │子○○ │霜 ││ │ │ │ │ │ │未○○ │ ││ │ │ │ │ │ │陳月嬌 │ │├─┼────┼────┼────┼─────────┼───┼────┼───┤│53│930630 │ 28000│930630- │番荔枝夏季修剪與人│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30708 │工授粉作業 │霜 │子○○ │霜 ││ │ │ │ │ │ │陳月嬌 │ ││ │ │ │ │ │ │乙○○ │ │├─┼────┼────┼────┼─────────┼───┼────┼───┤│54│930818 │ 30000│930818- │番荔枝人工授粉與植│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30824 │生作業 │霜 │子○○ │霜 ││ │ │ │ │ │ │未○○ │ ││ │ │ │ │ │ │戊○○ │ ││ │ │ │ │ │ │辛○○ │ │├─┼────┼────┼────┼─────────┼───┼────┼───┤│55│931013 │ 30000│931013- │網室內果樹苗木換盆│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31020 │與週邊環境等整理作│霜 │乙○○ │霜 ││ │ │ │ │業 │ │未○○ │ ││ │ │ │ │ │ │辛○○ │ ││ │ │ │ │ │ │陳月嬌 │ │├─┼────┼────┼────┼─────────┼───┼────┼───┤│56│931116 │ 30000│931116- │果樹不同覆蓋作物植│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31123 │生維護作業(臨時性│霜 │子○○ │霜 ││ │ │ │ │) │ │乙○○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未○○ │ │├─┼────┼────┼────┼─────────┼───┼────┼───┤│57│940504 │ 30000│940505- │鳳梨釋迦整枝修剪作│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40512 │業 │霜 │子○○ │霜 ││ │ │ │ │ │ │卯○○ │ ││ │ │ │ │ │ │酉○○ │ ││ │ │ │ │ │ │戊○○ │ │├─┼────┼────┼────┼─────────┼───┼────┼───┤│58│940516 │ 30000│940517- │鳳梨釋迦果樹季節性│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40524 │強剪作業 │霜 │子○○ │霜 ││ │ │ │ │ │ │卯○○ │ ││ │ │ │ │ │ │未○○ │ ││ │ │ │ │ │ │戊○○ │ │├─┼────┼────┼────┼─────────┼───┼────┼───┤│59│940621 │ 30000│940621- │果樹植生維護作業 │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40627 │ │霜 │子○○ │霜 ││ │ │ │ │ │ │戊○○ │ ││ │ │ │ │ │ │未○○ │ ││ │ │ │ │ │ │卯○○ │ │├─┼────┼────┼────┼─────────┼───┼────┼───┤│60│950127 │ 30000│950207- │果園植生維護作業 │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50214 │ │霜 │陳月嬌 │霜 ││ │ │ │ │ │ │子○○ │ ││ │ │ │ │ │ │未○○ │ ││ │ │ │ │ │ │辛○○ │ │├─┼────┼────┼────┼─────────┼───┼────┼───┤│61│950328 │ 30000│950330- │果樹整枝修剪作業 │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50407 │ │霜 │李文乾 │霜 ││ │ │ │ │ │ │戊○○ │ ││ │ │ │ │ │ │子○○ │ ││ │ │ │ │ │ │鄧辛○○│ │├─┼────┼────┼────┼─────────┼───┼────┼───┤│62│950607 │ 30000│950608- │坡地果園植生維護作│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50615 │業 │霜 │子○○ │霜 ││ │ │ │ │ │ │戊○○ │ ││ │ │ │ │ │ │未○○ │ ││ │ │ │ │ │ │卯○○ │ │├─┼────┼────┼────┼─────────┼───┼────┼───┤│63│950912 │ 9000│950915- │柑橘套袋作業 │陳莊玉│寅○○○│陳莊玉││ │ │ │950919 │ │霜 │戊○○ │霜 ││ │ │ │ │ │ │鄒運興 │ │├─┼────┼────┼────┼─────────┼───┼────┼───┤│64│920807 │ 24000│920811- │番荔枝植生維護及人│卯○○│卯○○ │卯○○││ │ │ │920818 │工授粉作業 │ │丑○○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鄧雲斐 │ │├─┼────┼────┼────┼─────────┼───┼────┼───┤│65│930330 │ 28000│930401- │番荔枝植株修剪 │卯○○│卯○○ │卯○○││ │ │ │930409 │ │ │李文乾 │ ││ │ │ │ │ │ │戊○○ │ ││ │ │ │ │ │ │寅○○○│ │├─┼────┼────┼────┼─────────┼───┼────┼───┤│66│930420 │ 40500│930421- │鳳梨釋迦整枝修剪作│卯○○│卯○○ │卯○○││ │ │ │930428 │業(臨時性) │ │酉○○ │ ││ │ │ │ │ │ │寅○○○│ ││ │ │ │ │ │ │戊○○ │ ││ │ │ │ │ │ │曾素慧 │ │├─┼────┼────┼────┼─────────┼───┼────┼───┤│67│930729 │ 30000│930730- │番荔枝整枝修剪與植│卯○○│卯○○ │卯○○││ │ │ │930806 │生維護等作業 │ │戊○○ │ ││ │ │ │ │ │ │辛○○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乙○○ │ │├─┼────┼────┼────┼─────────┼───┼────┼───┤│68│931025 │ 30000│931025- │鳳梨釋迦人工授粉及│卯○○│卯○○ │卯○○││ │ │ │931101 │番荔枝未著果枝整理│ │陳月嬌 │ ││ │ │ │ │作業 │ │乙○○ │ ││ │ │ │ │ │ │子○○ │ ││ │ │ │ │ │ │寅○○○│ │├─┼────┼────┼────┼─────────┼───┼────┼───┤│69│940526 │ 30000│940526- │果樹整枝修剪與管理│卯○○│卯○○ │卯○○││ │ │ │940602 │作業 │ │子○○ │ ││ │ │ │ │ │ │寅○○○│ ││ │ │ │ │ │ │戊○○ │ ││ │ │ │ │ │ │未○○ │ │├─┼────┼────┼────┼─────────┼───┼────┼───┤│70│940729 │ 30000│940729- │海棠風災後果樹整枝│卯○○│卯○○ │卯○○││ │ │ │940805 │修剪作業 │ │未○○ │ ││ │ │ │ │ │ │戊○○ │ ││ │ │ │ │ │ │寅○○○│ ││ │ │ │ │ │ │子○○ │ │├─┼────┼────┼────┼─────────┼───┼────┼───┤│71│950615 │ 30000│950619- │網室內苗木管理與水│卯○○│卯○○ │卯○○││ │ │ │950626 │土保持設施維護 │ │ │ │├─┼────┼────┼────┼─────────┼───┼────┼───┤│72│950802 │ 30000│950804- │番荔枝產期調節整枝│卯○○│卯○○ │卯○○││ │ │ │950811 │修剪作業 │ │陳月嬌 │ ││ │ │ │ │ │ │丙○○ │ ││ │ │ │ │ │ │寅○○○│ ││ │ │ │ │ │ │李文乾 │ ││ │ │ │ │ │ │ │ │├─┼────┼────┼────┼─────────┼───┼────┼───┤│73│950811 │ 30000│950814- │柑橘星天牛防除與植│卯○○│卯○○ │卯○○││ │ │ │950821 │生維護作業 │ │丙○○ │ ││ │ │ │ │ │ │子○○ │ ││ │ │ │ │ │ │未○○ │ ││ │ │ │ │ │ │戊○○ │ ││ │ │ │ │ │ │ │ │├─┼────┼────┼────┼─────────┼───┼────┼───┤│74│920327 │ 28000│920327- │鳳梨釋迦果園地被植│曾素慧│4人 │曾素慧││ │ │ │940404 │物維護作業 │ │ │(鄒運││ │ │ │ │ │ │ │寶之人││ │ │ │ │ │ │ │頭) │├─┼────┼────┼────┼─────────┼───┼────┼───┤│75│921203 │ 35000│921202- │果園試區植株整枝修│曾素慧│未○○ │曾素慧││ │ │ │921211 │剪及補植作業 │ │戊○○ │(鄒運││ │ │ │ │ │ │子○○ │寶之人││ │ │ │ │ │ │鄧雲斐 │頭) ││ │ │ │ │ │ │卯○○ │ │├─┼────┼────┼────┼─────────┼───┼────┼───┤│76│951211 │ 30000│951211- │蔓澤蘭防除作業 │辰○○│辰○○ │辰○○││ │ │ │951218 │ │ │子○○ │ ││ │ │ │ │ │ │廖雪珍 │ ││ │ │ │ │ │ │卯○○ │ ││ │ │ │ │ │ │黃麗珍 │ │├─┼────┼────┼────┼─────────┼───┼────┼───┤│77│951110 │ 30000│951113- │番荔枝果實套袋作業│午○○│午○○ │午○○││ │ │ │951117 │ │ │丙○○ │ ││ │ │ │ │ │ │未○○ │ ││ │ │ │ │ │ │酉○○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 │├─┼────┼────┼────┼─────────┼───┼────┼───┤│78│951122 │ 30000│951120- │果園植生維護作業 │午○○│午○○ │午○○││ │ │ │951124 │ │ │丙○○ │ ││ │ │ │ │ │ │未○○ │ ││ │ │ │ │ │ │子○○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 │ │├─┼────┼────┼────┼─────────┼───┼────┼───┤│79│940720 │ 30000│940721- │番荔枝整枝修剪作業│未○○│未○○ │未○○││ │ │ │940728 │ │ │子○○ │ ││ │ │ │ │ │ │寅○○○│ ││ │ │ │ │ │ │戊○○ │ ││ │ │ │ │ │ │卯○○ │ │├─┼────┼────┼────┼─────────┼───┼────┼───┤│80│940819 │ 30000│940822- │鳳梨釋迦整枝修剪作│未○○│未○○ │未○○││ │ │ │940826 │業 │ │酉○○ │ ││ │ │ │ │ │ │卯○○ │ ││ │ │ │ │ │ │戊○○ │ ││ │ │ │ │ │ │辛○○ │ │├─┼────┼────┼────┼─────────┼───┼────┼───┤│81│941012 │ 30000│941011- │鳳梨釋迦人工授粉與│未○○│未○○ │未○○││ │ │ │941018 │植生維護作業 │ │戊○○ │ ││ │ │ │ │ │ │卯○○ │ ││ │ │ │ │ │ │寅○○○│ ││ │ │ │ │ │ │辛○○ │ │├─┼────┼────┼────┼─────────┼───┼────┼───┤│82│950322 │ 30000│950322- │番荔枝植株強剪與植│未○○│未○○ │未○○││ │ │ │950329 │生維護作業 │ │陳月嬌 │ ││ │ │ │ │ │ │酉○○ │ ││ │ │ │ │ │ │李文乾 │ ││ │ │ │ │ │ │丙○○ │ │├─┼────┼────┼────┼─────────┼───┼────┼───┤│83│950908 │ 30000│950911- │坡地柑橘果園等植生│未○○│未○○ │未○○││ │ │ │950918 │維護作業 │ │酉○○ │ ││ │ │ │ │ │ │陳月嬌 │ ││ │ │ │ │ │ │辛○○ │ ││ │ │ │ │ │ │卯○○ │ │├─┼────┼────┼────┼─────────┼───┼────┼───┤│84│951124 │ 30000│951127- │柑橘星天牛等病蟲害│鄒國帝│鄒國帝 │鄒國帝││ │ │ │951201 │防除作業 │ │戊○○ │(鄒運││ │ │ │ │ │ │子○○ │寶之人││ │ │ │ │ │ │卯○○ │頭) ││ │ │ │ │ │ │酉○○ │ │├─┼────┼────┼────┼─────────┼───┼────┼───┤│85│951215 │ 25000│951214- │鳳梨釋迦果實套袋作│鄒國帝│鄒國帝 │鄒國帝││ │ │ │951220 │業 │ │酉○○ │(鄒運││ │ │ │ │ │ │丙○○ │寶之人││ │ │ │ │ │ │卯○○ │頭) ││ │ │ │ │ │ │戊○○ │ ││ │ │ │ │ │ │ │ │├─┼────┼────┼────┼─────────┼───┼────┼───┤│86│941025 │ 30000│941025- │鳳梨釋迦著果後整枝│鄒運興│鄒運興 │鄒運興││ │ │ │941101 │修剪與植生維護作業│ │卯○○ │(鄒運││ │ │ │ │ │ │陳月嬌 │寶之人││ │ │ │ │ │ │酉○○ │頭) ││ │ │ │ │ │ │辛○○ │ │├─┼────┼────┼────┼─────────┼───┼────┼───┤│87│941122 │ 30000│941122- │坡地果樹草生與維護│鄒運興│謅運興 │鄒運興││ │ │ │941129 │作業 │ │辛○○ │(鄒運││ │ │ │ │ │ │卯○○ │寶之人││ │ │ │ │ │ │酉○○ │頭) ││ │ │ │ │ │ │陳月嬌 │ │├─┼────┼────┼────┼─────────┼───┼────┼───┤│88│951107 │ 30000│951107- │果園植生維護作業 │鄒運興│鄒運興 │鄒運興││ │ │ │951114 │ │ │子○○ │(鄒運││ │ │ │ │ │ │寅○○○│寶之人││ │ │ │ │ │ │戊○○ │頭) ││ │ │ │ │ │ │卯○○ │ │├─┴────┴────┴────┴─────────┴───┴────┴───┤│說明:1、編號9至11簽有3份契約,但僅詐取1次3萬元。 ││ 2、95年7月1日前詐取財物總計0000000元。 ││ 3、95年7月1日後詐取財物總計364000元。 ││ 4、總計詐取財物為0000000元。 │└───────────────────────────────────────┘附表二┌─┬───┬────┬─────┬────┬─────┬────────────┐│編│農戶名│簽約日期│租用地號 │ 租期 │ 租金 │ 試驗名稱 ││號│ │ │地點&範圍│ │(新臺幣)│ ││ │ │ │ │ │ │ │├─┼───┼────┼─────┼────┼─────┼────────────┤│ 1│己○○│93年3月 │臺東縣卑南│930101- │ 3萬元 │番荔枝優質果生產技術之研││ │ │ │段 │931231 │ │究 ││ │ │ │0.4公頃 │ │ │ │├─┼───┼────┼─────┼────┼─────┼────────────┤│ 2│子○○│94年11月│臺東縣賓朗│9411- │ 5萬元 │番荔枝與鳳梨釋迦試區果園││ │ │30日 │段 │9412 │ │整合性生產改善調查 ││ │ │ │1公頃 │ │ │ │├─┼───┼────┼─────┼────┼─────┼────────────┤│ 3│戊○○│94年6月 │臺東縣美農│940101- │ 3萬元 │外銷鳳梨釋迦生產與運銷模││ │ │ │村初鹿段 │9412 │ │式之建立 ││ │ │ │0.5公頃 │ │ │ ││ │ │ │ │ │ │ │├─┼───┼────┼─────┼────┼─────┼────────────┤│ 4│楊木林│94年8月 │臺東市永樂│940101- │ 3萬元 │臺東地區經濟果樹天然災害││ │ │ │里永樂段 │941101 │ │防範與復育之研究 ││ │ │ │0.5公頃 │ │ │ ││ │ │ │ │ │ │ ││ │ ├────┼─────┼────┼─────┼────────────┤│ │ │95年4月 │同上 │950101- │ 3萬元 │臺東地區經濟果樹天然災害││ │ │19日 │ │951031 │ │防範與復育之研究 ││ │ │ │ │ │ │ │├─┼───┼────┼─────┼────┼─────┼────────────┤│ 5│陳俊任│93年4月 │臺東縣東河│930101- │ 3萬元 │番荔枝育種實生品系選拔 ││ │ │2○○ ○鄉○○段 │931231 │ │ ││ │ │ │0.3公頃 │ │ │ ││ │ │ │ │ │ │ │├─┼───┼────┼─────┼────┼─────┼────────────┤│ 6│朱智堪│94年6月 │臺東縣美農│940101- │ 3萬元 │外銷鳳梨釋迦生產與運銷模││ │ │ │村初鹿段 │9412 │ │式之建立 ││ │ │ │0.5公頃 │ │ │ │├─┼───┼────┼─────┼────┼─────┼────────────┤│ 7│卯○○│93年3月 │臺東縣美農│930101- │ 3萬元 │鳳梨釋迦優質果生產技術之││ │ │ │村初鹿段 │931231 │ │研究 ││ │ │ │0.3公頃 │ │ │ ││ │ ├────┼─────┼────┼─────┼────────────┤│ │ │94年6月 │同上 │9401- │ 3萬元 │外銷鳳梨釋迦生產與運銷模││ │ │ │ │9412 │ │式之建立 ││ │ ├────┼─────┼────┼─────┼────────────┤│ │ │95年4月 │同上 │950101- │ 3萬元 │外銷鳳梨釋迦生產及運銷模││ │ │18日 │ │951031 │ │式建立 ││ │ │ │ │ │ │ │├─┼───┼────┼─────┼────┼─────┼────────────┤│ 8│蔡仁格│94年6月 │臺東縣太麻│9401- │ 3萬元 │番荔枝育種實生品系選拔 ││ │ │ │里鄉大王村│9412 │ │ ││ │ │ │北里段 │ │ │ ││ │ │ │0.3公頃 │ │ │ ││ │ ├────┼─────┼────┼─────┼────────────┤│ │ │95年4月 │同上 │950101- │ 3萬元 │番荔枝品種改良之業務租金││ │ │18日 │ │951130 │ │ ││ │ │ │ │ │ │ │├─┼───┼────┼─────┼────┼─────┼────────────┤│ 9│辰○○│95年3月 │臺東縣卑南│950101- │ 3萬元 │臺東地區經濟果樹天然災害││ │ │3○○ ○鄉○○○段│951031 │ │防範與復育之研究 ││ │ │ │0.5公頃 │ │ │ │├─┼───┼────┼─────┼────┼─────┼────────────┤│10│戊○○│95年7月 │臺東縣美農│950701- │ 4四萬元 │鳳梨釋迦產銷履歷制度記錄││ │ │31日 │村初鹿段 │951201 │ │ ││ │ │ │1公頃 │ │ │ │├─┴───┴────┴─────┴────┴─────┴────────────┤│說明:1、編號1至5部分總計詐取20萬元。 ││ 2、編號6至10部分詳見本判決叁、無罪部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