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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以95年度感裁字第5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同年 8月25日確定後,於同年9月6日以95年度感裁執字第5號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11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於96年12月進入第 1等後,自96年12月起,連續 3個月,考核積分各為30.4分、31.3分、32.2分,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感訓處分之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 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1年,累進處遇進入第1等後,連續 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 1項亦有明文之規定。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具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書、裁定書、臺東縣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97年8月20日法矯字第0970029432號函、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97年8月份受感訓處分人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審查會會議紀錄節本、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處分,准許免予繼續執行。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 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玉琪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0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