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東簡字第276號原 告 龎允嫺被 告 吳江南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龐允嫻」之記載,應更正為「龎允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台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美枝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