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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被 告 甲○○原名莊小堅

丁○○丙○○原名黃淑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2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提出之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擴張聲明狀(即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甲○○、丁○○、丙○○等三人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乙○○係以被告甲○○、丁○○、丙○○等三人之詐欺取財行為侵害其權利為由,訴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甲○○、丁○○、丙○○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4 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28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馬培基法 官 李俊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昭穎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