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26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9年3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被羈押前於臺中、士林及臺東擔任檢察官多年,從事刑事偵查實務工作,熟悉案件之偵辦流程及資源,對臺灣之地理環境、風土人情、合法及非法入出境管道,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再佐以被告矢口否認貪污及包攬訴訟犯行,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可能,被告有繼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