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3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1號異 議 人即 被 告 甲○○

1上列異議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本院97年度訴字第336號)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7月10日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 121條之裁定,不在此限;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 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9條第2項及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98年 7月10日起執行羈押。而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屬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則上開羈押處分,即屬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為之羈押處分,合先敘明。又被告將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誤為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已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另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參照),此乃法律所賦予法院之職權。至於被告實際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審判程序時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並非法院裁定是否羈押或應否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要件,合先敘明。經查:

(一)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宗雄、證人林秀貞等人分別於偵訊中證述甚詳,且有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本票影本17張、被告甲○○之指紋卡片 1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4月15日刑紋字第0970050739號鑑驗書1份、本院93年度東簡字第92號民事簡易判決書等相關文書附卷可資佐證,而被告亦自承於92、93年間,未經證人林秀貞之同意,私自冒用「林秀貞」之名義,偽簽「林秀貞」之簽名,並偽造以林秀貞與自己名義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共17張並交付予告訴人陳宗雄抵債等語(見本院卷98年 7月10日訊問筆錄第2至3頁),足認被告上開犯嫌確屬重大。另羈押與否之審查,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揆諸上開告訴人、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卷附之相關書面資料,本院已足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至於上開證言、書證是否即得為被告有罪認定之積極證據,核屬將來本案實體審判程序中始應細究,並非本院判斷是否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時所應究明。

(二)又被告於偵查期間,經檢察官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接受偵訊,並經檢察官分別於93年5月6日、93年12月27日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時,亦經合法傳喚、拘提未獲,並經發布通緝,始於98年 7月10日為警緝獲到案,其有逃亡事實甚明,且考量上情後,認前開原因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使之消滅,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辯稱: 因其二哥患有胰臟癌,為就近照顧使將居住地遷至桃園市云云,尚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原處分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經核尚無不合,聲明異議意旨執上開所述指摘原羈押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盧亨龍法 官 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慧芬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