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被 告 悅棋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及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丁逸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