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列被告所涉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就被訴恐嚇得利罪嫌部分自白犯罪(被訴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簡大倫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